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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檔案應冠案名,其區分如左: 一、依文書性質區分:以概括全案之名詞為案名,以立案之先後為序。 二、依機關名稱區分:以機關名稱為案名,以隸屬機關為序。 三、依地域區分:以地域名稱為案名,以地域表之代號或地名首字之四角號碼為序。 四、依人名或企業單位區分:以人名或企業單位為案名,以四角號碼或五筆檢字法代號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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