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案件無前案可併者,始得編立新案,其編號原則如左: 一、新案應就年份、類別及有關規定編為年號、類號及案號。 二、有前案之案件,無論跨越若干年度,均應併入前案。 三、檔號應自左至右,編列於相關案件首頁之左上角,外文則為右下角。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47條,當歸檔案件沒有可併入的前案時,才可以編立新案,其編號按照以下原則: 1. 新案應根據年份、類別和相關規定編為年號、類號和案號。 2. 如果有前案,無論跨越了多少年度,都應該併入前案。 3. 檔號應該從左至右,編列在相關案件首頁的左上角,外文案件則編列在右下角。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案件的年份是2022年,類別是刑事案件,並且符合相關規定,那麼它的編號可能是2022-刑-001。如果這個案件有一個前案,那麼前案和新案會被合併,編號可能是2022-刑-001-1。此為一般解釋,具體的編號方式可能根據當地法院的規定而有所不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