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歸檔案件無前案可併者,始得編立新案,其編號原則如左: 一、新案應就年份、類別及有關規定編為年號、類號及案號。 二、有前案之案件,無論跨越若干年度,均應併入前案。 三、檔號應自左至右,編列於相關案件首頁之左上角,外文則為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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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檔案件無前案可併者,始得編立新案,其編號原則如左: 一、新案應就年份、類別及有關規定編為年號、類號及案號。 二、有前案之案件,無論跨越若干年度,均應併入前案。 三、檔號應自左至右,編列於相關案件首頁之左上角,外文則為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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