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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5-3 條

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除兩造均為原住民或原住民族部落外,得由為原告之原住民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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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3規定,原住民或部落因公法爭議告政府,除兩造均為原住民外,得由原告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Q · 原住民告政府一定要到都會的法院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3,原住民或經核定的部落因公法上權利涉訟告政府時,除非兩造都是原住民或部落,否則原告可以選擇在自己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的行政法院起訴,不必跑到中央機關所在地。這是民國111年新增、用「得」字寫成的選擇權,目的在矯正偏遠地區的地理障礙。

白話解讀

2022 年才寫進法典的一條規定,補上了原住民司法救濟長期被忽略的一塊缺角。在這條進入法典之前,原住民告政府的管轄規則跟一般人一樣:以原就被。但原住民部落多在山區、東部、偏遠地區,多數政府機關卻在都會。打一場官司,可能光交通就是一週的工資。本條改寫規則:除非兩造都是原住民或部落,否則原住民起訴政府,可以選原告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的法院告。這個「除外條款」很關鍵:保護的對象是面對國家公權力時的原住民個人或部落,所以兩個原住民之間的爭議不適用,回歸一般原則。這條的精神是矯正結構性的地理不平等,不是給原住民訴訟特權。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3是民國111年新增的特別管轄規定,針對原住民或經核定部落與政府之間的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爭議,賦予原告在「自己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行政法院起訴的選擇權,但於兩造均為原住民或部落時不適用,回歸以原就被的一般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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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原住民但住在台北,可以在台北告嗎?

可以。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3明文「原告住居所地」也是選項,不限部落所在地,原告可自行評估地利與證據蒐集擇一。

Q2部落可以自己當原告告政府嗎?

可以。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並設置部落會議者具公法人地位,可為原告,但起訴前須經部落會議決議並附決議文件。未經核定的傳統聚落,目前須以個別原住民身分起訴。

Q3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3是什麼?

民國111年新增的原住民事件特別管轄規定,讓原住民或經核定部落告政府時,可選就近的行政法院起訴,是矯正地理不平等的程序保障。

Q4什麼叫「經核定部落」?

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作業要點核定、並設置部落會議者,具公法人地位,得以部落名義為原告。未經核定的傳統聚落不適用。

Q5本條和以原就被差在哪?

一般採以原就被向被告機關所在地起訴;本條讓原住民原告可改選住居所地或部落所在地法院,是針對特定主體的例外。

Q6「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指什麼?

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基於公法所生的權利義務,如原住民身分認定、保留地權利、傳統領域、狩獵限制等爭議。

Q7原住民告政府怎麼選法院?

確認身分與爭議屬公法、對造非原住民後,在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行政法院之間擇一遞起訴狀。

Q8部落要怎麼以自己名義起訴?

先確認部落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設部落會議,經部落會議決議後,附決議文件以部落名義向選定行政法院起訴。

Q9起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須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逾期將被駁回。

Q10怎麼舉證部落傳統文化事實?

選部落所在地法院方便傳喚部落耆老、文史工作者出庭,並備妥習慣、祭儀、獵場等難以書面化事實的佐證。

Q11本條 vs 第13條以原就被哪個適用?

對造非原住民時優先適用本條(原告有選擇權);兩造均為原住民或部落時排除本條,回歸第13條以原就被。

Q12兩個原住民之間的爭議適用本條嗎?

不適用。兩造均為原住民或部落時沒有「公權力對弱勢個人」的不對等,回歸一般管轄規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一般規則(第13條 以原就被)本條(第15條之3)
管轄基準向被告機關所在地行政法院起訴原告可選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行政法院
適用對象所有當事人原住民或部落為原告、且對造非原住民或部落
性質原則管轄任意管轄(選擇權,非專屬)
立法目的管轄一致性與被告防禦便利矯正原住民面對公權力的地理結構性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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