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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除兩造均為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外,得由為原告之原住民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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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關於原住民或原住民族部落的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的訴訟,除非兩個當事人都是原住民或原住民族部落,否則可以由原告所在的原住民住居地或經核定的部落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原住民部落的居民和一個非原住民的公司之間有一個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訴訟,那麼這個訴訟可以由原告所在的原住民部落的行政法院管轄。但如果兩個當事人都是原住民部落的居民,那麼這個訴訟就可以由任何一個行政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