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產品升級計畫
法律人の許願池
顧客訪談大募集
教學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二 章 行政法院
>
第 一 節 管轄
>
行政訴訟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
行政法
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
行政法
院之請求,
指定管轄
: 一、有管轄權之
行政法
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
審判權
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
行政法
院者。 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
行政法
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前項聲請得向受訴
行政法
院或直接上級
行政法
院為之。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編 總則
開新分頁
第 一 章 行政訴訟事件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行政法院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管轄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法官之迴避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當事人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選定當事人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共同訴訟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訴訟參加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當事人書狀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送達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訴訟卷宗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訴訟費用
開新分頁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開新分頁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起訴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停止執行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言詞辯論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證據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裁判
開新分頁
第 七 節 和解
開新分頁
第 八 節 調解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簡易訴訟程序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開新分頁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開新分頁
第 一 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開新分頁
第 四 編 抗告程序
開新分頁
第 五 編 再審程序
開新分頁
第 六 編 重新審理
開新分頁
第 七 編 保全程序
開新分頁
第 八 編 強制執行
開新分頁
第 九 編 附則
開新分頁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行政訴訟法第16條的內容。如果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遇到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向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提出聲請或受訴行政法院提出請求,讓法院指定管轄: 1. 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因為法律或事實的原因無法行使審判權。 2. 因為管轄區域的界線不明確,無法確定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 3. 因為特殊情況需要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審判,但可能會影響公共安全或難以保障公平。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人在行政訴訟中提出申訴,但是當事人和法院都無法確定哪個行政法院有管轄權,這時候就可以向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提出聲請,讓法院指定管轄。
問題回報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