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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訴訟法159拒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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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拒絕鑑定,雖其理由不合於本法關於拒絕證言之規定,如行政法院認為正當者,亦得免除其鑑定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59條規定,鑑定人拒絕鑑定縱不符拒絕證言要件,只要行政法院認為正當,仍可免除其鑑定義務。

Q · 被法院指定當鑑定人,可以拒絕嗎?

可以提出請求,但准不准由法官裁量

依行政訴訟法第159條,鑑定人就算拒絕理由不符合拒絕證言的法定要件(如親屬關係、業務秘密),只要行政法院認為理由正當,仍可免除其鑑定義務。關鍵是「法院認為正當」——你不能自己決定,必須提出書面陳述具體說明困難(利害關係、專業不符、健康因素),由法官裁量准駁。理由寫得越具體,被准的機率越高。

白話解讀

法院找你當鑑定人(聘請來幫法官判斷專業問題的專家,像醫師、會計師、建築技師),這不是邀請,是命令。法律有理由相信你能幫法官搞清楚真相。但有些時候你接這個任務根本不適合:你跟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你對這個案子已經有預設立場、你的專長其實是隔壁領域。這條法律就是給你開的後門。它說:拒絕證言的法律清單裡列的那些理由(親屬關係、業務秘密等)你不一定符合,但只要法官覺得你的理由「正當」,就能放你走。關鍵是「法官覺得」這四個字,你不能自己決定,必須把理由講清楚,讓法官裁量。寫得越具體,越可能被准。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59條為鑑定人免除義務的彈性規範。與證人拒絕證言採法定事由清單不同,本條規定鑑定人縱使拒絕理由不在拒絕證言的法定範圍內,只要行政法院基於裁量認定理由正當,即得免除其鑑定義務,構成鑑定人退場的法官裁量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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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拒絕當鑑定人嗎?

可以提出請求,但能不能成功由法官決定。若理由符合行政訴訟法關於拒絕證言的規定(公務員身分、親屬關係、業務秘密等),法院通常會准;若理由不在清單上,就是第159條的適用範圍,法官有裁量權。實務上用書面而非口頭、列出具體事實而非抽象理由,這兩件事決定你的請求會不會被認真對待。

Q2如果法官不准我免除,我可以怎麼辦?

法官裁定不准後,原則上仍有鑑定義務。雖依第158條鑑定人不得拘提,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仍可能被處罰鍰。你可以在鑑定報告中載明疑慮,例如本鑑定人與當事人曾有業務往來,鑑定意見供法院參酌時請考量此事實,這樣即使被迫鑑定也在程序上保護了專業立場。實務上法官若看到書面陳述夠具體、夠真誠,幾乎都會准許免除。

Q3鑑定人拒絕和證人拒絕證言有什麼不同?

證人拒絕證言採法定事由清單,符合親屬關係、業務秘密等明文事由即得拒絕,屬剛性規則;鑑定人拒絕鑑定則採法官裁量,縱使理由不在清單上,只要行政法院認為正當即可免除,屬彈性規則。實務上這代表鑑定人的退場成敗,取決於書面陳述能否說服法官,而非單純比對法條清單。

Q4行政訴訟法第159條是什麼?

規範鑑定人免除義務的彈性條款,理由縱不在拒絕證言清單內,只要行政法院認為正當即可免除鑑定義務。

Q5鑑定人拒絕和證人拒絕證言差在哪?

證人採法定事由清單(剛性),鑑定人採法官裁量(彈性),縱不符清單法院認為正當即可免除,這是本條核心。

Q6什麼叫拒絕證言之規定?

指公務員身分、親屬關係、業務秘密等明文得拒絕作證的法定事由清單,本條以此為對照基準。

Q7鑑定人和一般證人有什麼不同?

鑑定人以專業知識協助法官判斷專業問題,不得被拘提(第158條),退場採法官裁量而非法定清單。

Q8怎麼向法院請求免除鑑定義務?

三日內評估理由→撰寫書面陳述具體列舉事實→附佐證資料→裁定前保持配合,由行政法院裁量准駁。

Q9書面陳述要寫什麼才容易被准?

具體列出利害關係事實(哪一年認識、何種合作、有無金錢往來)、專業領域不符或健康因素,而非抽象說有困難。

Q10什麼時候提出免除請求最好?

收到指定通知後一週內,法官還沒投入心力安排鑑定程序時,准予免除的機率較高。

Q11不履行鑑定義務會有什麼後果?

鑑定人不得拘提(第158條),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仍可能被科罰鍰,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12行政訴訟鑑定人 vs 民事訴訟鑑定人免除義務差在哪?

規範實質相同,民訴第338條為平行條文,行政訴訟證據程序大量準用民訴鑑定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nessexpert
規範模式法定事由清單(剛性)法官裁量(彈性)
拒絕依據親屬關係、業務秘密、公務員身分等明文事由縱不符法定事由,法院認為正當即可
決定權符合清單即得拒絕由行政法院裁量准駁
強制手段得拘提(一般證人)不得拘提(第158條),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仍可罰鍰

witness

規範模式
法定事由清單(剛性)
拒絕依據
親屬關係、業務秘密、公務員身分等明文事由
決定權
符合清單即得拒絕
強制手段
得拘提(一般證人)

expert

規範模式
法官裁量(彈性)
拒絕依據
縱不符法定事由,法院認為正當即可
決定權
由行政法院裁量准駁
強制手段
不得拘提(第158條),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仍可罰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12条(鑑定義務)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34조(감정의무)
德國ZPO § 408(Pflicht zur Erstattung des Gutachtens und deren Verweigerung)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706(Court-Appointed Expert Witness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鑑定人拒絕鑑定,雖其理由不合於本法關於拒絕證言之規定,如行政法院認為正當者,亦得免除其鑑定義務。

  • 鑑定名詞
  • 拒絕證言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免除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鑑定人拒絕鑑定,雖其理由不合於本法關於拒絕證言之規定,如行政法院認為正當者,亦得免除其鑑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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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59 條規定:「鑑定人拒絕鑑定,雖其理由不合於本法關於拒絕證言之規定,如行政法院認為正當者,亦得免除其鑑定義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5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