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拒絕鑑定,雖其理由不合於本法關於拒絕證言之規定,如行政法院認為正當者,亦得免除其鑑定義務。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59條規定,鑑定人拒絕鑑定縱不符拒絕證言要件,只要行政法院認為正當,仍可免除其鑑定義務。
Q · 被法院指定當鑑定人,可以拒絕嗎?
可以提出請求,但准不准由法官裁量
依行政訴訟法第159條,鑑定人就算拒絕理由不符合拒絕證言的法定要件(如親屬關係、業務秘密),只要行政法院認為理由正當,仍可免除其鑑定義務。關鍵是「法院認為正當」——你不能自己決定,必須提出書面陳述具體說明困難(利害關係、專業不符、健康因素),由法官裁量准駁。理由寫得越具體,被准的機率越高。
法院找你當鑑定人(聘請來幫法官判斷專業問題的專家,像醫師、會計師、建築技師),這不是邀請,是命令。法律有理由相信你能幫法官搞清楚真相。但有些時候你接這個任務根本不適合:你跟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你對這個案子已經有預設立場、你的專長其實是隔壁領域。這條法律就是給你開的後門。它說:拒絕證言的法律清單裡列的那些理由(親屬關係、業務秘密等)你不一定符合,但只要法官覺得你的理由「正當」,就能放你走。關鍵是「法官覺得」這四個字,你不能自己決定,必須把理由講清楚,讓法官裁量。寫得越具體,越可能被准。
行政訴訟法第159條為鑑定人免除義務的彈性規範。與證人拒絕證言採法定事由清單不同,本條規定鑑定人縱使拒絕理由不在拒絕證言的法定範圍內,只要行政法院基於裁量認定理由正當,即得免除其鑑定義務,構成鑑定人退場的法官裁量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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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請求,但能不能成功由法官決定。若理由符合行政訴訟法關於拒絕證言的規定(公務員身分、親屬關係、業務秘密等),法院通常會准;若理由不在清單上,就是第159條的適用範圍,法官有裁量權。實務上用書面而非口頭、列出具體事實而非抽象理由,這兩件事決定你的請求會不會被認真對待。
法官裁定不准後,原則上仍有鑑定義務。雖依第158條鑑定人不得拘提,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仍可能被處罰鍰。你可以在鑑定報告中載明疑慮,例如本鑑定人與當事人曾有業務往來,鑑定意見供法院參酌時請考量此事實,這樣即使被迫鑑定也在程序上保護了專業立場。實務上法官若看到書面陳述夠具體、夠真誠,幾乎都會准許免除。
證人拒絕證言採法定事由清單,符合親屬關係、業務秘密等明文事由即得拒絕,屬剛性規則;鑑定人拒絕鑑定則採法官裁量,縱使理由不在清單上,只要行政法院認為正當即可免除,屬彈性規則。實務上這代表鑑定人的退場成敗,取決於書面陳述能否說服法官,而非單純比對法條清單。
規範鑑定人免除義務的彈性條款,理由縱不在拒絕證言清單內,只要行政法院認為正當即可免除鑑定義務。
證人採法定事由清單(剛性),鑑定人採法官裁量(彈性),縱不符清單法院認為正當即可免除,這是本條核心。
指公務員身分、親屬關係、業務秘密等明文得拒絕作證的法定事由清單,本條以此為對照基準。
鑑定人以專業知識協助法官判斷專業問題,不得被拘提(第158條),退場採法官裁量而非法定清單。
三日內評估理由→撰寫書面陳述具體列舉事實→附佐證資料→裁定前保持配合,由行政法院裁量准駁。
具體列出利害關係事實(哪一年認識、何種合作、有無金錢往來)、專業領域不符或健康因素,而非抽象說有困難。
收到指定通知後一週內,法官還沒投入心力安排鑑定程序時,准予免除的機率較高。
鑑定人不得拘提(第158條),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仍可能被科罰鍰,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規範實質相同,民訴第338條為平行條文,行政訴訟證據程序大量準用民訴鑑定規定。
| 比較面向 | witness | expert |
|---|---|---|
| 規範模式 | 法定事由清單(剛性) | 法官裁量(彈性) |
| 拒絕依據 | 親屬關係、業務秘密、公務員身分等明文事由 | 縱不符法定事由,法院認為正當即可 |
| 決定權 | 符合清單即得拒絕 | 由行政法院裁量准駁 |
| 強制手段 | 得拘提(一般證人) | 不得拘提(第158條),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仍可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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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拒絕鑑定,雖其理由不合於本法關於拒絕證言之規定,如行政法院認為正當者,亦得免除其鑑定義務。
鑑定人拒絕鑑定,雖其理由不合於本法關於拒絕證言之規定,如行政法院認為正當者,亦得免除其鑑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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