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以該當事人具有處分權及不涉及公益者為限,行政法院得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02 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須具處分權且不涉及公益,行政法院才能據以為敗訴判決。
Q · 告政府,對方機關當庭認帳,案件就結束了嗎?
不一定,涉及公益時法院仍須續審
依行政訴訟法第 202 條,當事人當庭捨棄或認諾要產生「敗訴判決」效果,必須同時滿足兩個要件:對訴訟標的有處分權、且不涉及公益。行政權的行使本身常承載公益,機關不能任意「認帳」放棄權限,所以環境、土地、稅務、考試等案件幾乎都不適用。實務上能用的多是年資、退休金等純個人權利爭議。
民事訴訟有個快速結束的捷徑:被告當庭承認原告的主張(叫「認諾」),或原告當庭放棄自己的主張(叫「捨棄」),法官就直接判決,案件結束。202 條把這個機制引進行政訴訟,但加上兩個剎車:第一,當事人對訴訟標的要有「處分權」;第二,「不涉及公益」。聽起來簡單,實際上嚴格到這條法律幾乎用不上。原因是行政權的行使本身就是公益的展現,機關不能任意「認帳」放棄自己的權限。所以幾乎所有的環境、土地、稅務、考試案件都不適用 202 條。它存在的意義不是讓你經常用,是劃出一條清楚的界線:哪些行政案件涉及純個人權利(可以用),哪些涉及公益(不能用)。
行政訴訟法第 202 條為捨棄認諾判決規範,指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就訴訟標的為捨棄(原告放棄主張)或認諾(被告承認對造主張),在該當事人具有處分權且不涉及公益的前提下,行政法院得逕為其敗訴判決。本條是當事人處分權主義在行政訴訟中受公益限制的分界規範。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因為行政權的本質。民事是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當事人有完整處分權。行政訴訟的對造是國家機關,機關行使的權力來自法律授權、為實現公益,所以不能任意放棄。若讓機關隨意認諾,等於讓行政權被個案訴訟結果綁架,違反公益。這個限制也保護機關代表本身,避免承擔法律不允許的責任。
純個人權利、不涉及公益、機關對該事項有處分權的案件。實務上常見的是年資採認、退休金計算、特定情形的稅務退稅、單純金錢給付爭議。涉及環境、土地利用、產業管制、考試、職業資格、教育評鑑等案件幾乎都不能用。判斷標準是機關認帳後會不會傷及不在訴訟中的第三人或社會整體利益。
規範捨棄認諾判決,當事人有處分權且不涉公益時,行政法院才能據以判該當事人敗訴。是行政訴訟處分權主義受公益限制的分界規範。
捨棄是原告放棄自己就訴訟標的的主張;認諾是被告承認原告的主張。兩者都須過處分權與公益兩道門檻才生敗訴判決效果。
指機關認帳後不會傷及不在訴訟中的第三人或社會整體利益,多限年資、退休金、特定退稅等純個人權利爭議。
指當事人(尤其機關)對該事項有權自行決定放棄或承認,而非法律授權為公益而不可拋棄的職權。
兩步:先確認對訴訟標的有無處分權,再評估是否涉及公益,兩要件皆過才可當庭認諾,否則續行抗辯。
先評估案件是否屬純個人權利、不涉公益;若是,可在對方訴狀已承認時向法院聲請依認諾判決。
於言詞辯論時為之,言詞辯論終結前任何時點皆可,無特定時效限制。
說明訴訟標的僅涉及自身權利義務(如年資、退休金),不影響第三人或社會整體利益,由法院綜合判斷。
民事認帳即生效結案;行政訴訟須過處分權+不涉公益兩門檻,涉公益時法院仍須續審。
兩者都受公益限制。認諾是法庭內承認對造主張直接判敗訴;和解是雙方合意,機關代表簽字權限亦受嚴格限制。
| 比較面向 | civil_procedure | admin_litigation |
|---|---|---|
| 當事人意志效力 | 認帳即生效,法院直接判決結案 | 須過處分權+不涉公益兩門檻才生效 |
| 法院角色 | 尊重當事人處分權 | 涉公益時職權續審,不受拘束 |
| 適用範圍 | 原則普遍適用 | 實務上極窄,多限純個人權利爭議 |
| 規範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 | 行政訴訟法第 202 條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以該當事人具有處分權及不涉及公益者為限,行政法院得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以該當事人具有處分權及不涉及公益者為限,行政法院得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