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203 條(情事變更原則)

  1. 1.公法上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行政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為增、減給付或變更、消滅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2. 2.為當事人之行政機關,因防止或免除公益上顯然重大之損害,亦得為前項之聲請。
  3. 3.前二項規定,於因公法上其他原因發生之財產上給付,準用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03條規定公法上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顯失公平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為增減給付或變更、消滅原有效果之判決。

Q · 跟政府簽的契約遇到大變動撐不下去,能請法院調整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203條第1項,公法上契約成立後發生非當時所得預料的情事變更,且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行政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為增加給付、減少履行,或變更、消滅契約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核心要件是「非當時所得預料」與「顯失公平」雙重門檻;一般市場波動與景氣循環不符合。第2項給行政機關同等聲請權,但門檻加重為「防止公益上顯然重大之損害」。

白話解讀

國家跟你簽的契約有個你不知道的彈性機制。當政府發包工程給你、買你的服務、跟你簽 BOT 案,這些都是「公法上契約」(政府以平等地位跟你簽訂、涉及公權力的契約)。如果簽完之後發生了當初雙方都無法預料的事(疫情大爆發、原料三倍漲、新法規突然發布),讓你按原條件履行會虧到脫褲,你不是只能含淚撐完。這條給你一條路:可以請行政法院判決增加給付、減少履行,甚至改變或消滅契約原本效果。重點在「非當時所得預料」六個字。可預見的市場波動不算,景氣循環不算,必須是當時根本不可能設想的劇烈變動。第二項給政府機關同樣的權利,但門檻是「防止重大公益損害」。第三項把這條精神擴大到所有「公法上的財產給付」,不限於契約。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03條為公法契約情事變更原則的程序規定:公法上契約成立後,發生非當時所得預料之情事變更,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時,行政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為增減給付或變更、消滅原有效果之判決,並準用於因公法上其他原因發生之財產上給付。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原物料漲多少才算「非當時所得預料」?

沒有統一標準,實務上看漲幅是否超出契約簽訂當時合理預期的範圍。一般市場波動(10-20%)通常不算,但因戰爭、疫情、天災、政策突變導致的劇烈變動(50%以上)較容易被認定。關鍵不是漲幅本身,而是能否拿出簽約當時的市場預測報告、產業分析,證明當時真的料不到。

Q2契約裡有寫「不可調整條款」,還能用這條嗎?

實務上仍有空間。情事變更原則被認為是公法契約的內在限制,事先放棄的效力會受嚴格審查。若情事變更達顯失公平程度,法院可能認定排除條款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序良俗而無效。契約裡的「廠商承擔一切風險」條款在極端情勢下通常會被打折處理。

Q3我可以直接告嗎?還是要先跟機關協商?

建議先協商。行政程序法第147條給的是請求協商的權利,本條給的是聲請法院介入的權利,兩者配套使用。沒有正式提過協商就直接起訴,法院常會質疑是否充分先盡溝通義務。協商時用書面明確援引第147條,留下已主動協商的紀錄,未來訴訟越好打。

Q4行政訴訟法第203條是什麼?

公法契約情事變更原則的程序規定,讓當事人能聲請行政法院調整顯失公平的契約效果,是承包商面對劇變的隱形保險絲。

Q5什麼叫公法上契約?

行政主體以平等地位與相對人就公法權利義務所訂的契約,如政府採購、BOT、行政委辦、公費生服務契約。

Q6「非當時所得預料」是什麼意思?

簽約當時依一般合理預期無法設想的劇烈變動,如戰爭、疫情、政策突變;可預見的市場波動與景氣循環不算。

Q7情事變更跟不可抗力差在哪?

不可抗力免除履行責任,情事變更是調整契約後繼續履行。前者讓你不必做,後者讓你用調整後條件做。

Q8行政訴訟法第203條怎麼聲請?

量化蒐證 → 撰寫情事變更說明書 → 依行政程序法147條協商 → 協商不成向行政法院聲請增減給付或變更消滅效果。

Q9情事變更要準備什麼證據?

情事變更前後的市場資料、原物料價格走勢、外部產業報告、會計師試算,以及簽約當時的事前風險評估佐證不可預料性。

Q10聲請調整契約有時效嗎?

本條無特定起訴時效,但須在契約履行完畢前主張較有實益;相關公法上請求權原則5年、對人民有利者10年。

Q11怎麼證明依原契約履行顯失公平?

用量化試算對比原約報酬與變動後成本,呈現繼續履行造成的虧損規模,並佐以同業普遍受影響的市場證據。

Q12行政訴訟法203條 vs 行政程序法147條差在哪?

147條是情事變更的實體請求權與協商規定,203條是聲請法院介入的程序工具,兩者配套使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情事變更(本條)不可抗力
性質調整契約後繼續履行免除或暫緩履行責任
法律效果增減給付、變更或消滅原有效果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啟動方式聲請行政法院判決介入抗辯主張免責
核心要件非當時所得預料+顯失公平外部、不可避免、不可預見之事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事情変更の原則(判例法理;行政契約は公法上の信義則を介して適用、明文規定なし)
🇰🇷 韓國사정변경의 원칙(행정기본법상 명문 없음, 신의칙 기반 판례 법리)
🇨🇳 中國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行政协议参照适用
🇩🇪 德國VwVfG § 60(Anpassung und Kündigung in besonderen Fällen);私法 BGB § 313(Störung der Geschäftsgrundlage)
🇫🇷 法國Théorie de l'imprévision(CE 30 mars 1916, Cie générale d'éclairage de Bordeaux);私法 Code civil art. 1195
🇺🇸 美國Doctrine of impracticability / frustration of purpose(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61, § 265);公契約 changed conditions cla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