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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23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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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23條規定,訴訟上和解若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向原行政法院請求繼續審判。

Q · 行政訴訟和解後發現被坑,還能反悔嗎?

可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瑕疵時可聲請繼續審判

依行政訴訟法第223條,如果和解本身具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例如代理權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意思表示錯誤、違反強制規定),當事人得向原行政法院請求繼續審判,使案件回到和解前的狀態續行審理。單純事後後悔不算瑕疵,必須是和解的成立基礎在法律上有問題,且須注意第224條的30日與3年時限。

白話解讀

你跟政府機關打官司打到一半,雙方握手言和簽了和解筆錄,案子收尾。三個月後你才發現:當初代表機關的承辦人根本沒被授權簽這個和解,或是對方用了假資料誘導你讓步。這時候你不是只能認賠,這條法律給你一張隱藏的回程票。和解雖然在行政訴訟裡有跟確定判決一樣的效力,但如果這個和解本身在法律上有「無效」或「可撤銷」的瑕疵(例如代理權有問題、被詐欺、被脅迫、違反強制規定),你可以向原法院聲請「繼續審判」,等於把已經關門的案子重新打開,從和解前那個狀態繼續打下去。多數打過行政訴訟的人都不知道這扇門存在,簽完和解就以為一切定案。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23條為和解瑕疵救濟的核心規定:行政訴訟中成立的和解雖準用確定判決效力,但若該和解本身具有民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如代理權欠缺、被詐欺脅迫、意思表示錯誤、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使爭議回到和解前狀態續行審理,是兼顧法安定性與實質正義的平衡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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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訴訟簽完和解後悔了還有救嗎?

單純後悔沒救,但如果和解本身有法律上的瑕疵就有救。第223條規定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可以聲請繼續審判,常見事由包括對方代理人沒授權、被詐欺脅迫、和解內容違反強制規定、意思表示有重大錯誤等。

Q2繼續審判跟再審差在哪?

再審針對確定判決,繼續審判針對和解。再審要符合法定再審事由,繼續審判則看和解有無民法上的無效或得撤銷事由,兩者邏輯類似但程序不同。

Q3對方機關承辦人沒被授權簽和解,這種瑕疵還會被法院認真看嗎?

會,代理權瑕疵有特殊待遇。第224條第3項規定一般和解逾3年不能聲請繼續審判,但代理權欠缺不受3年限制,顯示立法者認為代理權問題是和解效力的根本問題。

Q4繼續審判是什麼?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當事人請求使案件回到和解前狀態續行審理的救濟制度,是針對和解的逃生口。

Q5什麼算和解的無效或得撤銷原因?

準用民法的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被脅迫、代理權欠缺、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公序良俗。

Q6繼續審判怎麼聲請?

確認瑕疵事由 → 蒐集授權與協商證據 → 在期限內向原行政法院提出書狀,明確載明無效或得撤銷事由。

Q7聲請繼續審判要準備什麼證據?

和解筆錄、對方代理人授權文件、協商過程書面與通訊紀錄;主張代理權欠缺可聲請法院調閱機關內部授權文件。

Q8聲請繼續審判有時間限制嗎?

原則上知悉瑕疵後30日內、和解成立3年內聲請,但代理權欠缺不受3年限制(第224條)。

Q9如果是機關被聲請繼續審判該怎麼辦?

備齊和解合法性證據(授權書、協商紀錄、確認文件),檢視對方主張是否屬實,無理由時依第225條請求駁回。

Q10繼續審判 vs 再審哪個適用?

看你要打的是和解還是判決:和解瑕疵走繼續審判(第223條),確定判決瑕疵走再審(第273條以下),名稱寫錯會浪費時間。

Q11行政訴訟繼續審判 vs 民事訴訟繼續審判差在哪?

制度同源,民訴第380條是對應規定,行政訴訟第223條設計與其接軌,差別在準用條文與管轄法院。

Q12和解逾3年還能聲請繼續審判嗎?

原則上不行,但主張代理權欠缺者不受3年限制,這是時限的最重要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繼續審判(第223條)再審(第273條以下)
救濟對象訴訟上的和解確定判決
要件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準用民法瑕疵事由)法定再審事由(如判決違背法令、發現新證據)
時限知悉後30日、成立後3年(代理權欠缺不受3年限制)原則上30日不變期間,另有5年最長限制
受理法院作成和解的原行政法院管轄之行政法院

繼續審判(第223條)

救濟對象
訴訟上的和解
要件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準用民法瑕疵事由)
時限
知悉後30日、成立後3年(代理權欠缺不受3年限制)
受理法院
作成和解的原行政法院

再審(第273條以下)

救濟對象
確定判決
要件
法定再審事由(如判決違背法令、發現新證據)
時限
原則上30日不變期間,另有5年最長限制
受理法院
管轄之行政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訴訟上の和解(民事訴訟法§267);無効・取消事由ある場合は期日指定の申立てにより訴訟を続行(判例法理)
韓國민사소송법 §220(화해조서의 효력);화해에 무효·취소 사유가 있으면 기일지정신청으로 소송 속행(판례),행정소송 준용
德國ZPO § 794 Abs. 1 Nr. 1(Prozessvergleich);bei Unwirksamkeit des Vergleichs Fortsetzung des ursprünglichen Verfahrens(st. Rspr.)
法國Code civil art. 2044-2052(transaction);nullité pour vice du consentement (dol, violence, erreur)
美國FRCP 60(b)(relief from judgment/order for fraud, mistake, duress);motion to set aside settl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 和解名詞
  • 撤銷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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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23 條規定:「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