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22 條(和解之效力)
和解成立者,其效力準用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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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22條規定,和解成立者準用第213、214、216條,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對當事人、特定第三人及行政機關均生拘束力,並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Q · 跟政府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和解了,效力到底多強?
依行政訴訟法第222條,和解成立者準用第213、214、216條,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對當事人、參加和解的特定第三人及行政機關均生拘束力。代表雙方都不能反悔(除非有第223條無效或撤銷事由)、對方不履行可直接拿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同一爭議因既判力不得再行起訴。
白話解讀
短短一句話,但這是整套和解制度的引擎。它告訴你:和解成立後的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這代表什麼?三件事。第一,雙方都不能反悔(除非有第223條的無效或撤銷事由)。第二,對方不履行時你可以直接拿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打一次官司。第三,這件事「既判力」確定,未來不能再就同一爭議告同一件事。這個效力強大到很多人不敢相信:你跟政府機關坐下來談一個小時,做成一份筆錄,效力等同你打了五年官司拿到的判決書。這也是為什麼前面三條(第219、220、221條)的程序門檻要這麼嚴格。和解不是兒戲,是真正能定終局的工具。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22條為行政訴訟上和解的效力條款,規定和解成立後準用判決效力之規定(第213、214、216條),使和解筆錄取得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拘束力、既判力與執行力,對當事人、特定第三人及行政機關均生效,是行政爭訟終局解決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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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和解後對方反悔不履行怎麼辦?▾
直接拿和解筆錄向行政法院或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第305條),不需要再打一次確認訴訟。執行方式包括扣押對方銀行帳戶、查封拍賣財產;對方是政府機關時可執行其可處分財產或歲計賸餘。聲請時要附和解筆錄正本與送達證明。
Q2和解了之後還能再告同一件事嗎?▾
原則上不行。和解效力等同確定判決,產生既判力,同一爭議不能再起訴。例外是和解本身有無效或撤銷事由(如重大錯誤、脅迫、詐欺),可依第223條請求繼續審判,但須於事由發生後30日內。所謂同一爭議的範圍由和解條款文字決定,務必把保留事項明文寫入。
Q3行政訴訟和解的效力是什麼?▾
依第222條準用第213、214、216條,和解成立後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對當事人、參加和解的特定第三人及行政機關均生拘束力、既判力與執行力。
Q4行政訴訟和解 vs 私下協議差在哪?▾
私下協議只是契約,違約要另行起訴;和解筆錄直接是執行名義且有既判力,反悔成本極高。
Q5什麼叫和解的既判力?▾
和解確定後對同一爭議產生拘束力,禁止雙方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或爭執。
Q6和解準用的第213、214、216條分別是什麼?▾
213條為判決對當事人拘束力、214條為對特定第三人效力、216條為對行政機關拘束力。
Q7和解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備齊和解筆錄正本與送達證明,依第305條向行政法院或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可扣押機關可處分財產。
Q8和解條款要怎麼寫才不吃虧?▾
明確列舉和解範圍納入哪些爭議、保留哪些權利,例如載明「本和解不及於其他附隨損害」,避免既判力擴張。
Q9想反悔和解要怎麼救濟?▾
僅限第223條無效或撤銷事由(錯誤、脅迫、詐欺等),於事由發生後30日內請求繼續審判。
Q10怎麼確認和解對行政機關生效力?▾
和解準用第216條,內容對作成處分之機關及其上下級均生拘束力,可據以要求機關履行。
Q11行政訴訟和解 vs 確定判決效力一樣嗎?▾
效力相同:均有既判力與執行力。差別在和解庭上一次成立,判決通常歷時數年。
Q12行政訴訟和解 vs 民事訴訟和解差在哪?▾
效力架構相近(民訴第380條對照),但行政訴訟和解須在公法爭議可處分範圍內,且涉及機關裁量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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