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21 條(和解筆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 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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