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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21 條(和解筆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2. 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3.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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