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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與第三人間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得向原行政法院提起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
  2. 前項情形,當事人得請求就原訴訟事件合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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