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於前條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28條將第224至226條的和解程序規定,準用於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使挑戰程序與原和解程序形式要件一致。
Q · 要挑戰行政訴訟上的和解,程序要照哪幾條走?
準用第224至226條,比照和解程序的期間與要件辦理
依行政訴訟法第228條,當你依第227條第一項提起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時,第224條至第226條的程序規定(期間、程序要件、效力)全部準用過來。意思是法院審查你的挑戰之訴,使用的形式標準與當初和解程序同一套,少了這條會出現程序漏洞。
這條看起來只是把幾個條號串起來的技術連結。但它管的事很具體:當你要推翻一份和解、提起 227 條的挑戰之訴時,法院該照什麼規矩走。第 224 條到第 226 條本來是處理和解程序的(請求繼續審判的期間、程序要件、效力),228 條把這套規矩搬過來用在「挑戰之訴」上。結果是兩個程序的形式要件對齊:你當初和解時應該怎麼走的程序,現在挑戰時也要按同樣的水準審查。看似冷門,但少了這條,挑戰之訴會出現程序漏洞,讓本來能翻盤的案子卡在形式問題上。這條保護的不是新權利,是讓既有的挑戰權利能走到底。
行政訴訟法第228條為程序準用規定,將第224條至第226條關於和解程序的期間、程序要件與效力,準用於依第227條第一項提起的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使兩個程序的形式要件對齊。
準用就是「比照辦理」。法律不想重複寫,用準用把另一條規定直接搬過來用。228條把第224到226條的和解程序規則搬到挑戰和解的訴訟上,意思是法院審你的挑戰時要按這幾條走。內行人提示:看到準用務必去查被準用的條文,否則你會以為這條沒事,其實它管著一整套程序規矩。
程序法條的價值在於讓你的權利能走到實現那一步。228條確保你挑戰和解的訴訟有清楚程序可循,少了它你可能因不知該按什麼規矩走而程序敗訴。內行人提示:律師費高不只是買知識,是買他知道哪些準用要查、哪些細節不能漏。
一條程序準用規定,把第224至226條的和解程序搬到挑戰和解之訴上,本身不創設新權利。
比照辦理。立法者不重複寫,用準用把另一條規定直接套用過來,看到準用要回查被準用的條文。
和解程序的核心:請求繼續審判的期間、程序要件與和解的效力規定。
對已成立的行政訴訟上和解,主張其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提起的訴訟,依據在第227條。
依第227條提訴,並準用第224至226條的期間與程序要件製作書狀,建議找熟悉行政訴訟和解程序的律師。
比照第224至226條準用過來的期間、程序與效力規定,形式不符可能被法院認定不合法。
無獨立時效,配合第227條挑戰之訴的時效,準用第223條相關規定,請以現行法為準。
留意對方程序是否符合224至226條的準用要求,逾越期間或未依規定方式提起都是反駁理由。
228準用本法第224-226的程序規定;228-1另準用民事訴訟法的和解效力與請求繼續審判規定。
直接適用是本條就規定;準用是比照另一條,可能因情形差異作必要調整,不是百分百照搬。
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於前條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於前條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刪除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準用項次酌為文字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於前條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配合刪除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準用項次酌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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