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28-1 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及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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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28 條之 1 準用民訴規定,2022 年起行政法院法官得主動提出和解方案,並處理和解失效後的裁判費返還。
Q · 行政訴訟的法官可以主動提和解方案嗎?
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 228 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之 1、第 377 條之 2,行政法院法官自 2022 年(民國111年)起,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主動提出和解方案,由雙方接受或拒絕。同時準用民訴第 380 條第 3 項,處理和解被宣告無效後當初退還裁判費應再徵收的問題,避免一方雙重得利。
白話解讀
法官在你跟政府的和解中過去只能當「居中協調者」,不能主動拿出一份「我建議你們這樣和解」的方案。這個格局在 2022 年破了。228-1 條把民事訴訟法第 377-1 條、第 377-2 條搬過來,行政訴訟的法官從此可以主動提出和解方案,由雙方接受或拒絕。這個小小的權力轉移其實改變了和解談判的力學:當法官端出一個方案,雙方就有了一個「中立基準」可以參考,而不是只能跟對方對嘴砲。同時這條也準用民訴第 380 條第 3 項,處理一個現實問題:如果和解後又被宣告無效,當初退還的裁判費要繳回,避免你雙重得利。這條的法律效果不大,但實務上的談判效果很大。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28 條之 1 為準用性規範,將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之 1(法官提出和解方案)、第 377 條之 2(一造遲誤期日時提案)及第 380 條第 3 項(和解經宣告無效後裁判費再徵收)引進行政訴訟和解程序,使行政法院法官得主動提出具體和解方案,並建立和解失效後的裁判費返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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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提的和解方案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法官提案的法律性質是建議,不是強制,雙方都有完全的拒絕權,拒絕後法官不能因此對你不利。但拒絕時要說清楚理由,例如方案違反核心利益或超出處分權範圍;拒絕方案內容不會被責難,拒絕整個和解程序才會被認為不合作。
Q2我可以主動請法官提和解方案嗎?▾
可以。你可以在和解程序中直接向法官表達「請依民訴 377-1 條提出和解方案」。法官會評估案件是否適合並斟酌雙方主張後提出,但不會毫無基礎憑空提案,最好先提供可能方向。請法官提案最適合用在雙方都不想先讓步的僵局。
Q3行政訴訟的法官什麼時候開始可以提和解方案?▾
民國111年(2022年)增訂行政訴訟法第 228 條之 1 後才有。在此之前行政訴訟法官只能促成和解、居中協調,不能主動端出具體方案。這是行政訴訟和解程序的重大升級,許多當事人甚至律師都還不知道這個工具已存在。
Q4法官提案對告政府的人有什麼實際好處?▾
政府承辦人面對「法院提的方案」比面對「對造提的方案」更容易簽核,因為前者對其內部呈報具有外部正當性。因此在第一次和解庭就請法官提案,往往比讓對方先提案更有利,能重新定位雙方底線。
Q5和解成立後還會被推翻嗎?裁判費怎麼處理?▾
可能。依準用民訴第 380 條第 3 項,和解經宣告無效或撤銷者,當初因和解退還的裁判費應再徵收繳回。和解不是贏了賺到、輸了再翻盤的免費賭局,翻盤後該還的錢仍要還。
Q6行政訴訟法 228 條之 1 是什麼?▾
準用民訴 377-1、377-2、380-3,讓行政法院法官得主動提出和解方案,並建立和解失效後裁判費返還規則。
Q7法官提出和解方案是什麼意思?▾
法官依聲請或依職權端出一份具體和解內容供雙方接受或拒絕,作為不屬於任一方的中立基準。
Q8什麼是準用?這條為什麼用準用?▾
準用是就性質類似事項比照適用其他條文。行政訴訟和解技術與民事相近,故直接準用民訴避免重複立法。
Q9和解失效後的裁判費返還是什麼?▾
和解成立會退還裁判費;若和解被宣告無效或撤銷,依準用民訴 380-3,原退還的裁判費應再徵收繳回。
Q10怎麼請法官提和解方案?▾
在和解程序中向承辦法官表達「請依民訴 377-1 提出和解方案」,並先提供可能方向供法官參酌。
Q11法官提案後我該怎麼評估?▾
對照自身底線與處分權範圍評估;接受則完成和解,不接受則提出具體理由請法官調整或繼續協商。
Q12告政府時什麼時候請法官提案最有利?▾
第一次和解庭就請法官提案最有利,法官方案成為雙方都須面對的中立基準,重新定位底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機制 | 誰主導 | 適用時機 | 特點 |
|---|---|---|---|
| 當事人自行協商 | 雙方當事人 | 雙方有意願直接談 | 先提案者承擔定錨與被砍價壓力 |
| 法官提出和解方案(228-1) | 行政法院法官 | 雙方僵局、誰也不想先讓步 | 方案具中立性與外部正當性,雙方較難無理拒絕 |
| 行政訴訟調解(228-2 以下) | 調解委員 + 法官 | 具處分權且無礙公益之事件 | 另設程序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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