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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2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由原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2. 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者,法官得另行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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