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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2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應將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資格、任期、聘任、解任、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2. 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3. 第一項之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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