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28條之4規定行政法院建立調解委員名冊,調解委員的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當事人免付費用。
Q · 行政訴訟走調解,找調解委員要付鐘點費嗎?
不用,依第三項費用全由國庫負擔
依行政訴訟法第228條之4第三項,調解委員的日費、旅費及報酬一律由國庫負擔,當事人不需支付任何費用。第一項規定行政法院應建立調解委員名冊以供選任,資格、任期、揭露義務等由司法院定之;第二項則允許法官在必要時選任名冊以外的人。整體設計把走調解的經濟門檻降到接近零。
誰能當行政訴訟的調解委員?這條告訴你答案:司法院會建立一份名冊,從中挑人。但這條不只是「制度說明」,它對你有兩個實際意義。第一,名冊本身是公開資訊,你可以事先研究有哪些人可能成為你案件的調解委員,預先評估他們的背景。第二,第三項明確規定「日費、旅費、報酬由國庫負擔」,意思是你不用為調解委員付一毛錢。很多人擔心「找專家來協助談判是不是要分攤鐘點費」,這條直接打消這個顧慮。調解這條路的經濟門檻幾乎是零。
行政訴訟法第228條之4為行政訴訟調解程序的制度性規範,要求行政法院建立調解委員人選名冊以供選任,並授權司法院訂定資格、任期、聘任、解任、揭露義務及報酬支給等細節;法官於必要時得選任名冊外之人,而調解委員的日費、旅費與報酬則一律由國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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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第三項,調解委員的日費、旅費、報酬全部由國庫負擔,當事人不用付任何費用。立法理由說明調解委員是協同法官行調解的角色,跟證人、鑑定人不同,不算訴訟費用,與民事訴訟聘請鑑定人動輒幾萬塊形成強烈對比,走調解的經濟壓力極小。
依本條第一項,行政法院應將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名冊由司法院依授權辦法公告,各地方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通常也會在官網公布。名冊上多為該領域的退休法官、學者、資深律師、會計師、技師等,事先了解背景有助於判斷案件走調解的可行性。
依第228條之4第三項,調解委員的日費、旅費、報酬全由國庫負擔,當事人不用付任何費用。
規範行政法院建立調解委員名冊、授權司法院訂定資格與報酬,並明定費用由國庫負擔的制度性條文。
行政法院建立的適格調解委員人選清冊,供法官選任,也供當事人事先查詢評估背景。
依第一項,資格、任期、聘任、解任、應揭露資訊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訂定辦法統一規範。
至承辦行政法院或司法院官網查詢公告名冊,了解可能成為你案件委員的人選與背景。
調解委員費用由國庫負擔,當事人主要仍是既有的訴訟裁判費與自聘律師費,調解本身不額外收委員費。
依第二項,案件涉及特殊領域時可主動向法官表示有必要,請其選任名冊以外的對口專家。
查名冊內委員的專業是否對口你的爭議類型,再衡量費用由國庫負擔的低門檻與和解可能性。
調解委員報酬由國庫負擔當事人免付;民事鑑定人費用要由當事人預納,常達數萬元。
原則從名冊選,但第二項允許法官認有必要時選任名冊以外之人,保留個案彈性。
| 項目 | 行政訴訟調解委員 | 民事訴訟鑑定人 | 仲裁人 |
|---|---|---|---|
| 費用負擔者 | 國庫(當事人免付) | 當事人預納 | 當事人負擔 |
| 人選來源 | 司法院名冊+法官得選名冊外 | 當事人合意或法院指定 | 當事人選定 |
| 資格規範 | 司法院訂定辦法統一規範 | 具特別知識經驗者 | 仲裁法資格規定 |
行政法院應將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資格、任期、聘任、解任、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第一項之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引進外部輔助人力,便利法官選任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爰於第一項規定行政法院應將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又調解委員之資格、任期、聘任、解任、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所涉細節繁瑣,無從於本法詳為規定,爰授權由司法院定之。 三、第一項名冊旨在便利法官選任調解委員,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不受其拘束而選任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爰於第二項明定,俾資適用。 四、調解委員係立於協同法官行調解之地位,與證人、鑑定人不同,其參與調解之日費、旅費及報酬,非屬訴訟費用,應由國庫負擔,爰於第三項明定,以杜爭議。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引進外部輔助人力,便利法官選任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爰於第一項規定行政法院應將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又調解委員之資格、任期、聘任、解任、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所涉細節繁瑣,無從於本法詳為規定,爰授權由司法院定之。 三、第一項名冊旨在便利法官選任調解委員,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不受其拘束而選任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爰於第二項明定,俾資適用。 四、調解委員係立於協同法官行調解之地位,與證人、鑑定人不同,其參與調解之日費、旅費及報酬,非屬訴訟費用,應由國庫負擔,爰於第三項明定,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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