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全台僅台北、台中、高雄三所,不得合意變更。
Q · 都市計畫違法想告,要去哪個法院?
都計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9,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不是地方行政法院、也不是被告機關所在地法院。全台僅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屬專屬管轄,當事人不得以合意改變;若都市計畫範圍跨多個轄區,依立法理由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1 條,原告得選擇其一起訴。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挑不了法院。法律強制規定:必須去都市計畫範圍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這條看起來只是技術性條款,但對你的影響非常實際。第一,你不能策略性地選擇對你有利的法院,沒有跑刀空間。第二,全台只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台北、台中、高雄),所以你的案件可能要長途跋涉到管轄區。第三,如果都市計畫範圍橫跨多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例如雙北聯合計畫),會發生管轄競合,依立法理由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1 條(原告可選擇起訴)。搞錯管轄會被移送,這個過程吃掉你寶貴的時間,而你只有一年的不變期間。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9 為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管轄規定,明定此類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管轄。「專屬管轄」指法律強制由特定法院審理,當事人不得以合意排除或變更,目的在集中由具行政法與都市計畫法專業的法庭審理。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行。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是高等行政法院的第一審管轄案件,不是地方行政法院。桃園屬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管轄區,所以你要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地方行政法院只審理交通裁決、收容聲請等特定簡易事件。
依本條立法理由,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1 條(管轄競合),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起訴。實務上單一直轄市的計畫通常只有一個管轄法院,跨域計畫才會出現選擇空間,選擇時可一併考量交通便利與各法院案件積壓速度。
專屬管轄指法律強制由特定法院審理,當事人不得以合意排除或變更,即使被告同意也不行,不像普通民事案件可以合意管轄。
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全台僅台北、台中、高雄三所,不是地方行政法院。
法律強制由特定法院審理,當事人不得以合意排除或變更,被告同意也沒用。
人民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且直接侵害權益時,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審查的訴訟。
台北高行管北部、台中高行管中部、高雄高行管南部及離島,依都市計畫區所在地對照。
先查都市計畫公告涵蓋哪些行政區,再對照三所高等行政法院轄區劃分,找出計畫區所屬法院。
在起訴狀內明確援引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9 作為專屬管轄依據,並載明都市計畫區所在地。
依準用民訴第 21 條原告擇一起訴,可一併比較各法院的案件積壓速度與便利性。
起訴前確認計畫範圍與轄區對照,起訴狀載明管轄依據,預留被移送的時間緩衝。
都計審查屬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地方行政法院只審交通裁決、收容等簡易事件。
| 項目 |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 交通裁決等簡易事件 |
|---|---|---|
| 管轄法院層級 |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 | 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 |
| 連結點 | 都市計畫區所在地 | 原告住居所或違規行為地 |
| 管轄性質 | 專屬管轄,不得合意變更 | 得依法定連結點選擇 |
| 跨轄區處理 | 準用民訴 21,原告選擇 | 依各該連結點定之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前條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係基於便利民眾參與訴訟,並使法院易於就近調查相關事證等因素之考量,乃參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而設。又都市計畫區所在地如有跨連數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之情況時,則應依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管轄競合之規定處理,併此敘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係基於便利民眾參與訴訟,並使法院易於就近調查相關事證等因素之考量,乃參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而設。又都市計畫區所在地如有跨連數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之情況時,則應依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管轄競合之規定處理,併此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