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訴訟,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但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之原因者,應自原因發生時起算。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0 規定,都市計畫審查訴訟須於計畫發布後一年不變期間內提起,逾期即不得起訴。
Q · 都市計畫公告後多久內要提行政訴訟?
發布後一年內,逾期不得提起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0,都市計畫審查訴訟須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逾期即喪失直接攻擊計畫的訴訟權。此一年為不變期間,不因當事人不知情、協商、調解而延長,法院也須依職權審查。例外是:違法原因在計畫發布之後才出現者(如後續違法執行、新事證浮現),一年從該原因發生時起算。
看到「一年不變期間」這幾個字,你的直覺可能是「一年很長」。錯。對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來說,這一年是死線。從都市計畫發布的那天起,時鐘開始倒數,一年之內你沒有起訴,這扇門就永遠關上了。「不變期間」不是普通時效,它不能延長、不能因故扣除天數,連法院都不能放寬。為什麼這麼嚴?因為都市計畫一旦發布就會被廣泛信賴與執行(建商買地、市民買房、政府編預算都依賴它),如果允許五年、十年後還能挑戰,整個城市規劃會崩潰。但這條留了一個出口:如果違法原因是計畫發布「之後」才出現的(例如後續執行違法、新事證浮現),這一年從原因發生時才開始算。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0 為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起訴期間規定,明定都市計畫審查訴訟須於計畫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所稱不變期間,指不得延長、不得扣除、不因不知悉而停止的法定期間,與可中斷、停止的消滅時效不同。但書則對發布後始發生違法原因者,將起算點延後至原因發生時,兼顧法秩序安定與個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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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不變期間的特點就是不問當事人是否知悉,只問計畫何時發布;立法理由是都市計畫一發布就影響全城市的法律關係,不能因個別人不知道而推遲法秩序安定。若住在受影響地區,宜定期查看都市發展局公告,買房盡職調查也應檢查所在地是否近期有公告。
時效可以中斷、停止、重新起算,不變期間不行;時效的效果通常是對方可拒絕履行,不變期間則是程序權利完全消滅。本條一年是純粹倒數,過了就不能再以本條直接攻擊計畫。法院對不變期間會依職權調查,不需對方主張,無法僥倖期待對方遺漏抗辯。
一年。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0,須於計畫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逾期不能再以本條直接攻擊計畫。
不能延長、不能扣除、不因不知情而停止的法定期間,法院須依職權調查,與可中斷停止的時效不同。
人民認都市計畫違法且直接損害權利時,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宣告該計畫無效或違法的訴訟程序。
違法事由在計畫發布之後才出現,使一年期間自該原因發生時重新起算,是但書的核心適用情形。
從計畫發布實施日(不是核定日)往後一年,不扣除任何天數;但書情形改自原因發生日起算一年。
確認發布日 → 蒐集違法證據 → 依第 237 條之 19 向計畫區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先行起訴並聲明保留補強證據的機會,不要為等資料齊全而錯過不變期間。
找出違法原因事後發生的明確時點(政府文件、執行違法、判決確認等),以具體證據支撐。
不變期間不能中斷扣除、法院依職權調查;消滅時效可中斷停止、須當事人援用抗辯。
本條針對都市計畫整體審查設一年不變期間;第 106 條撤銷訴訟針對個別處分原則上二個月。
| 比較面向 | 不變期間(本條) | 一般消滅時效 |
|---|---|---|
| 可否延長 | 不可延長、不可扣除 | 可中斷、停止後重新起算 |
| 是否問知悉 | 不問是否知悉,只看發布日 | 多自知悉或可行使時起算 |
| 法院態度 | 依職權調查,不待當事人主張 | 須當事人援用抗辯 |
| 逾期效果 | 程序權利消滅,直接攻擊管道關閉 | 義務人取得拒絕履行抗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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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訴訟,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但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之原因者,應自原因發生時起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都市計畫發布後,即發生效力,並已廣泛實施,有待積極執行以迅速實現其行政目的,故為確保法秩序之安定,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起訴期間,宜有適度限制。再考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僅係審查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之訴訟程序,當事人如因都市計畫執行或適用另受個別處分,或與行政機關間發生具體爭執,於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起訴期間內或期間經過後,仍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由法院於該等訴訟中附帶審查都市計畫是否違法,並不影響當事人權利之其他救濟途徑。爰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增訂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起訴期間為「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之規定。惟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之原因者,例如:都市計畫發布後,對該都市計畫有規範效力之上位規範修正公布,而該都市計畫未為相應之修正、變更,致生違法之情事時,此一年之起訴期間應「自原因發生時起算」,爰為但書之規定。 三、於法院附帶審查都市計畫是否違法之訴訟中,法院已就當事人爭執之都市計畫是否違法之爭點為言詞辯論,本於當事人完足舉證及辯論之結果作成之實質判斷,於無顯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且原判斷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下,對於其後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即可能生「爭點效」之問題。例如:於當事人請求撤銷區段徵收處分之訴訟中,法院已就當事人爭執之都市計畫是否違法之爭點為言詞辯論,則作成之實質判斷,於前述情形下,對於其後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即可能生「爭點效」,附此敘明。
一、本條新增。 二、都市計畫發布後,即發生效力,並已廣泛實施,有待積極執行以迅速實現其行政目的,故為確保法秩序之安定,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起訴期間,宜有適度限制。再考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僅係審查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之訴訟程序,當事人如因都市計畫執行或適用另受個別處分,或與行政機關間發生具體爭執,於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起訴期間內或期間經過後,仍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由法院於該等訴訟中附帶審查都市計畫是否違法,並不影響當事人權利之其他救濟途徑。爰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增訂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起訴期間為「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之規定。惟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之原因者,例如:都市計畫發布後,對該都市計畫有規範效力之上位規範修正公布,而該都市計畫未為相應之修正、變更,致生違法之情事時,此一年之起訴期間應「自原因發生時起算」,爰為但書之規定。 三、於法院附帶審查都市計畫是否違法之訴訟中,法院已就當事人爭執之都市計畫是否違法之爭點為言詞辯論,本於當事人完足舉證及辯論之結果作成之實質判斷,於無顯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且原判斷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下,對於其後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即可能生「爭點效」之問題。例如:於當事人請求撤銷區段徵收處分之訴訟中,法院已就當事人爭執之都市計畫是否違法之爭點為言詞辯論,則作成之實質判斷,於前述情形下,對於其後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即可能生「爭點效」,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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