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1規定,被告機關收到都市計畫審查起訴狀後,須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計畫合法性,分補正、陳報違法、說明合法三種情形辦理並陳報法院。
Q · 告了都市計畫之後,被告機關接下來會做什麼?
2個月內須重新檢討計畫並陳報法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1,被告機關收到起訴狀繕本後二個月內,須重新檢討原告主張違法的都市計畫,並分三種情形辦理:認程序瑕疵可補正者應補正、認違法者陳報違法情形並得為必要處置、認合法者於答辯狀說明理由,同時將原計畫與重新檢討的卷證一併提出於高等行政法院。
提了告之後最常見的誤解,是以為事情就交給法院了。錯。送達被告機關之後的 2 個月,才是這場仗最關鍵的階段。為什麼?因為被告(核定都市計畫的機關)有強制義務在這 2 個月內把整份都市計畫重新檢討一次,然後告訴法院:我哪裡可以補正、我承認哪裡有問題、或者我堅持我沒錯。這不是擺樣子。如果機關發現程序確實有瑕疵可以補(例如說明會沒辦、公展期間不足),它必須補;發現真的違法,可能會撤銷或修正計畫,等於原告的訴訟目的已經達成;只有確認自己合法才會硬打到底。所以這 2 個月內你拿到的答辯狀,不是答辯狀那麼簡單,是機關自我審查後攤出來的底牌。讀懂這份文件,你就知道接下來這場仗是已經贏一半、要打硬仗、還是該考慮撤回。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1為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被告自我省查規範,課予被告機關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二個月內重新檢討系爭都市計畫合法性、分情形辦理補正或陳報違法或說明合法,並負卷證一併提出義務之程序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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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你要重新評估訴之利益。如果你主要攻擊就是該程序瑕疵,補正後法院可能認為主張已無受判決保護的必要;但若你還有實體違法的主張,訴訟仍應繼續,這時訴之聲明可能要調整為請求宣告計畫違法(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8第2項)。起訴時就把程序與實體分開主張,補正後實體爭點還在,案件不會直接終結。
法院可以逕行審理,並可能對被告做不利的事實認定,被告失去自我省查機會,後續想再主張「我有檢討過」也難以採信。對原告通常是好消息:往往代表機關內部沒準備好應訴或在程序上理虧。實務上第60天還沒等到答辯,可主動具狀請法院定期命被告陳報,這份書狀本身就是日後判斷被告態度的證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1,被告機關收到起訴狀繕本後二個月內,須重新檢討原告主張違法的都市計畫,並分三種情形辦理:認程序瑕疵可補正者應補正、認違法者陳報違法情形並得為必要處置、認合法者於答辯狀說明理由,同時將原計畫與重新檢討卷證一併提出於高等行政法院。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被告自我省查規範,要求被告機關收到起訴狀後2個月內重新檢討計畫並分三情形陳報法院。
因都市計畫不適用訴願,立法者在訴訟內部設計的準訴願階段,讓機關有2個月先行更正自己錯誤的機會。
被告機關須對原告主張違法的都市計畫逐項重新審查程序與實體合法性,並向法院攤明補正、違法或合法的結果。
被告須將原都市計畫與重新檢討的卷證及必要文件一併提出,與一般訴訟不同,不能策略性保留資料。
2個月內重新檢討計畫 → 判斷補正/違法/合法 → 附答辯狀並將原計畫與檢討卷證一併提出於高等行政法院。
翻到重新檢討結果段,逐項對應檢視機關補了什麼、保留什麼、有無新事證,再決定回擊方向。
重新評估訴之利益,若有實體違法主張則調整聲明為請求宣告計畫違法(237-28第2項),不撤回。
從被告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之日起算二個月,原告應記下送達日推算期限並監看是否逾期。
能。程序攻擊點被消滅,但若有實體違法主張訴訟仍續行,可請求宣告計畫違法。
| 情形 | 機關動作 | 對原告影響 | 後續 |
|---|---|---|---|
| 認程序瑕疵可補正 | 補正後陳報法院 | 程序攻擊點被消滅,須轉向實體爭點 | 依237-28第2項可請求宣告計畫違法 |
| 認違法 | 陳報違法情形並得為必要處置 | 訴訟目的部分達成,可能撤回或請求確認違法 | 機關可能撤銷或修正計畫 |
| 認合法 | 答辯狀說明合法理由 | 進入硬仗,須強化實體違法舉證 | 言詞辯論程序,由法院實質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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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收受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認其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得補正者,應為補正,並陳報高等行政法院。 二、如認其違法者,應將其違法情形陳報高等行政法院,並得為必要之處置。 三、如認其合法者,應於答辯狀說明其理由。 被告應附具答辯狀,並將原都市計畫與重新檢討之卷證及其他必要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如有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具不可分關係者,亦應一併陳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緣本法修正施行後發布之都市計畫不再適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為使原都市計畫核定機關有先為自我省查之機會,乃於第一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應於收受原告之起訴狀後,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三、依第二項規定,被告於接獲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原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向管轄之行政法院陳報處置之結果,俾利後續訴訟之進行。被告於重新檢討後,如發現原都市計畫違反程序規定,例如:違反都市計畫之擬定、公開展覽、審議、核定或發布實施等相關程序規定,而得補正者,應予補正,並陳報行政法院;如發現原都市計畫確有違法之情事時,自應將違法之情形陳報行政法院,並得為必要之處置,以回復至合法狀態,例如:依法辦理原都市計畫之變更等;如認都市計畫並無違法,則應說明其理由。 四、依第三項規定,被告重新檢討後,應以答辯狀陳報其重新檢討之結果(如第二項各款所示),並應將原都市計畫之卷證、重新檢討之卷證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行政法院,以利進行後續之審理。又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具客觀訴訟之性質,行政法院審查及裁判之範圍,不受原告訴之聲明之拘束,尚及於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之都市計畫(詳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八規定),故如有上述不可分關係之都市計畫者,被告應一併敘明並陳報行政法院,以供法院審酌。
一、本條新增。 二、緣本法修正施行後發布之都市計畫不再適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為使原都市計畫核定機關有先為自我省查之機會,乃於第一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應於收受原告之起訴狀後,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三、依第二項規定,被告於接獲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原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向管轄之行政法院陳報處置之結果,俾利後續訴訟之進行。被告於重新檢討後,如發現原都市計畫違反程序規定,例如:違反都市計畫之擬定、公開展覽、審議、核定或發布實施等相關程序規定,而得補正者,應予補正,並陳報行政法院;如發現原都市計畫確有違法之情事時,自應將違法之情形陳報行政法院,並得為必要之處置,以回復至合法狀態,例如:依法辦理原都市計畫之變更等;如認都市計畫並無違法,則應說明其理由。 四、依第三項規定,被告重新檢討後,應以答辯狀陳報其重新檢討之結果(如第二項各款所示),並應將原都市計畫之卷證、重新檢討之卷證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行政法院,以利進行後續之審理。又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具客觀訴訟之性質,行政法院審查及裁判之範圍,不受原告訴之聲明之拘束,尚及於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之都市計畫(詳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八規定),故如有上述不可分關係之都市計畫者,被告應一併敘明並陳報行政法院,以供法院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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