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98-8 條
- 1.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定之。
- 2.前項及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 3.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行政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
- 4.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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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8規定,強制律師代理事件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設最高額,敗訴方可能須負擔對造律師費。
Q · 行政訴訟的律師費,敗訴方要付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8,在強制律師代理事件(第49條之1範圍,如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收容聲請等)中,律師酬金被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依第98條敗訴方負擔原則可轉嫁給對造。但設有最高額上限,由司法院訂定支給標準,超過上限的部分仍由委任人自行吸收。法院於終局裁判時併予酌定,不服酌定可抗告。
白話解讀
台灣打官司有條不成文的鐵律:律師費誰請誰出。贏了不會討回來,輸了也不必付對方的。這在民事訴訟幾乎是絕對原則。但這條開了一個重要例外。從民國 111 年增訂後,行政訴訟在某些事件(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大法庭、收容聲請等強制代理事件)採取「律師費屬訴訟費用一部」的設計。意思是,敗訴方不只要付裁判費,連對方的律師費也可能要付一部分。但法院不會讓你獅子大開口,律師酬金有「最高額」上限,由司法院訂支給標準。法院終局判決時會一併酌定金額,當事人對酌定不服可以抗告。這條的存在改寫了「律師費永遠自己吞」的潛規則。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8規範強制律師代理事件中律師酬金之費用屬性:將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限定其最高額、由法院於終局裁判時酌定,並賦予對酌定不服之抗告權,構成行政訴訟律師費負擔的特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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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訴訟的律師費誰付?跟民事訴訟一樣自己吸收嗎?▾
原則上跟民事一樣自己付,但有例外。本條第2項規定,在強制代理事件(第49條之1範圍)中律師酬金算訴訟費用一部,依第98條敗訴方負擔原則可轉嫁,但有支給標準上限。
Q2為什麼最高行政法院上訴一定要請律師?沒錢怎麼辦?▾
民國111年修法引進律師強制代理(第49條之1),因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沒錢者可聲請訴訟救助並依第49條之3由法院選任律師,酬金由國庫先付,最終依本條向應負擔者徵收。
Q3行政訴訟律師費誰付?▾
原則自費,但強制代理事件中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依敗訴方負擔原則可轉嫁,且有支給標準上限。
Q4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8是什麼?▾
111年增訂的新制,把強制代理事件的律師酬金費用化,設最高額並由法院酌定、可抗告。
Q5什麼叫律師強制代理事件?▾
依第49條之1,主要為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大法庭、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收容聲請等須委任律師之事件。
Q6律師酬金支給標準是什麼?▾
司法院參酌法務部與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訂定,明定各審級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最高額。
Q7行政訴訟律師費怎麼向對方求償?▾
確認屬強制代理事件 → 終局裁判前請求法院酌定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 → 依第98條由敗訴方負擔。
Q8列為訴訟費用的律師費怎麼算?▾
以司法院律師酬金支給標準的最高額為限,超過委任契約約定上限部分由委任人自負。
Q9沒錢請律師打行政訴訟怎麼辦?▾
聲請訴訟救助(第101條)+依第49條之3由法院選任律師,酬金由國庫先付再依本條徵收。
Q10對律師酬金酌定金額不服怎麼處理?▾
依本條第4項及第268條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酌定合理性。
Q11行政訴訟律師費 vs 民事訴訟律師費差在哪?▾
民事原則完全自費(第三審強制代理除外),行政訴訟在強制代理事件已將律師酬金費用化可轉嫁。
Q12委任契約金額 vs 法院認列金額差在哪?▾
委任契約金額自由,但列為訴訟費用者受支給標準最高額限制,差額由委任人自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litigation | admin_litigation |
|---|---|---|
| 律師費負擔原則 | 原則各自負擔(自費) | 原則自費,強制代理事件列為訴訟費用 |
| 可否向敗訴方求償 | 僅第三審強制代理可(民訴第466條之3) | 強制代理事件可(本條第2項) |
| 金額上限 | 依法院核定之支給標準 | 司法院訂支給標準之最高額 |
| 對酌定不服 | 得抗告 | 得抗告(本條第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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