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5條規定如下: 1.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裁判。但有必要時,得於刑事訴訟裁判後六十日內裁判之。 根據該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裁判,但在有必要情況下,可以在刑事訴訟裁判後六十日內進行裁判。 2. 對於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裁判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至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中的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裁判,如果進行上訴或抗告到第三審法院,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至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2019年11月28日)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裁判。但有必要時,得於刑事訴訟裁判後六十日內裁判之。 對於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裁判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至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規定。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裁判。但有必要時,得於刑事訴訟裁判後六十日內裁判之。 對於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裁判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至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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