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的规定: 1. 在審理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應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三條的相关规定。例如,如果審理的是智慧財產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則適用相關的侵權行為的民事訴訟程序规定。 2. 在審理違反商標法案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時,應準用第四十九條的规定。例如,如果審理的是違反商標法的案件,並且附帶有民事訴訟,則適用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规定。 3. 在審理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時,應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例如,如果審理的是刑事案件,並且被害人有訴訟參與的權利,則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的規定,例如被害人的告訴權等。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於審理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第四十九條規定,於審理違反商標法案件而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於審理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第四十九條規定,於審理違反商標法案件而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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