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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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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3 條
(本人之到場義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處理
家事事件
,得命當事人或
法定代理人
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
訊問
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當事人或
法定代理人
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三條
之規定。但不得
拘提
之。
受前項裁定之人經法院
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連續處罰。
受裁定人對於前二項裁定得為
抗告
;
抗告
中應
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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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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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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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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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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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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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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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繼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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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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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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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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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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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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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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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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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繼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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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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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宣告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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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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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輔助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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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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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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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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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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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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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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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編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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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家事事件法第13條規定,當法院處理家事事件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或者以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陳述或訊問。如果有其他法律規定,則必須按照該規定執行。如果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但不能被拘提。如果受到前項裁定的人經法院合法通知後仍然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連續處罰。對於前兩項裁定,受裁定人可以提出抗告,並且在抗告期間執行暫停。 舉個例子,如果一對夫妻在離婚案件中,法院需要了解他們的財產分配情況,可以要求他們到場進行陳述,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訊問,例如通過書面問卷等方式。如果其中一方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如果對於法院的裁定不滿意,可以提出抗告,並且在抗告期間執行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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