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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3 條(本人之到場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
  3. 受前項裁定之人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連續處罰。
  4. 受裁定人對於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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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3條規定,當法院處理家事事件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或者以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陳述或訊問。如果有其他法律規定,則必須按照該規定執行。如果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但不能被拘提。如果受到前項裁定的人經法院合法通知後仍然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連續處罰。對於前兩項裁定,受裁定人可以提出抗告,並且在抗告期間執行暫停。 舉個例子,如果一對夫妻在離婚案件中,法院需要了解他們的財產分配情況,可以要求他們到場進行陳述,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訊問,例如通過書面問卷等方式。如果其中一方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如果對於法院的裁定不滿意,可以提出抗告,並且在抗告期間執行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