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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51 條(財產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權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者,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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