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 14 條(包庇之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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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例規定處斷,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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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14條之規定,當公務員包庇他人在該條例所定罪行時,法院應依該條例的規定加重其刑刑至原刑刑期的二分之一。 例如,如果某公務員包庇他人在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所定罪行中,原判決判處該人有期徒刑4年,依照本條例第14條的規定,法院可將其刑期加重至6年(即原刑期的二分之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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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