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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14包庇之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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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例規定處斷,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14條之規定,當公務員包庇他人在該條例所定罪行時,法院應依該條例的規定加重其刑刑至原刑刑期的二分之一。 例如,如果某公務員包庇他人在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所定罪行中,原判決判處該人有期徒刑4年,依照本條例第14條的規定,法院可將其刑期加重至6年(即原刑期的二分之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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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 14 條規定:「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例規定處斷,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