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5 條
- 1.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 2.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
- 3.前二項人員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4.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少年到場採驗尿液時,應併為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規定,施用毒品者於保護管束期間,以及獲不起訴、免刑或執行完畢後兩年內,警察機關得通知到場採驗尿液。
Q · 毒品案獲不起訴後,警察還能叫我去驗尿嗎?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依第20條第2項前段、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獲不起訴或不付審理、或依第35條第1項第4款免刑,或施用毒品執行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均得通知到場採驗尿液。不起訴在實體上代表未定罪,但預防再犯的監控仍延續兩年。
白話解讀
刑期跑完那一天,多數人以為案子結了,可以重新開始。但這條法律會讓你發現:法律的眼睛還盯著你兩年。施用毒品被判刑、被裁定觀察勒戒、緩刑付保護管束、甚至獲不起訴或免刑,全都進入這條的射程。警察隨時可以通知你到場驗尿,不管你那天在上班、出差、還是家裡有事。「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拿到檢察官許可書就能來把你帶走強制驗。如果你到場了但拒絕,更直接:當場違反你的意思強制驗,事後再補許可書。少年版本還多一層程序保護:通知少年時必須一併通知法定代理人,漏掉這個動作就是程序瑕疵。這看起來只是個程序規定,但它劃定了一個你進去之後兩年都出不來的法律觀察區。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為施用毒品高風險族群的尿液採驗監控規範,涵蓋保護管束期間的定期與不定期採驗、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強制採驗程序,以及不起訴、免刑或執行完畢後二年內的延伸採驗,並對少年案件課予一併通知法定代理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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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是什麼?▾
規範施用毒品者於保護管束期間、及不起訴或執行完畢後兩年內的尿液採驗監控制度。
Q2保護管束期間驗尿可以拒絕嗎?▾
到場後拒絕,員警可違反你意思當場強制採驗,事後補請許可書,無法事前阻止。
Q3獲不起訴處分後還要驗尿多久?▾
處分確定起兩年內仍在採驗範圍,從確定日起算而非你以為的結案日。
Q4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會怎樣?▾
員警可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許可後強制帶人採驗,並使你失去正當理由的辯解空間。
Q5什麼算驗尿的正當理由?▾
住院、奔喪、法院開庭等不可替代事由,且要有書面證明並能證明時間衝突。
Q6少年驗尿沒通知家長有效嗎?▾
第4項要求一併通知法定代理人,漏通知即程序瑕疵,是抗辯與申訴的有力依據。
Q7到場拒絕和根本不到場差在哪?▾
不到場走報請許可強制帶人;到場拒絕則當場強制採驗、事後補許可書,法律程序不同。
Q8免刑判決的人也要驗尿嗎?▾
依第35條第1項第4款免刑或不付保護處分者,兩年內同樣在採驗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 到場而拒絕採驗 |
|---|---|---|
| 觸發後程序 | 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許可後,強制帶人採驗 | 當場違反意思強制採驗,採驗後補請許可書 |
| 時間點 | 事前須取得許可(書) | 事後補發許可書 |
| 可否事前阻止 | 尚有檢察官審核這道門檻 | 無法事前阻止,採完才審查合法性 |
| 辯解空間 | 可主張有正當理由 | 僅能事後爭執許可書合法性與採驗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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