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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期日詰問鑑定人時,經審判長徵詢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使鑑定人以書面報告輔助言詞說明,並使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得併同檢閱該書面鑑定報告之內容。
  2. 於審判期日調查鑑定書面報告時,聲請人除宣讀鑑定報告內容外,並得以適當方式使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得以併同檢閱該書面鑑定報告內容。
  3. 前二項情形,得以利用資訊設備展示投影片簡報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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