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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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3條,該條共包含三項規定,以下分別進行逐條釋義: 1. 第一項規定允許在審判期日詰問鑑定人時,審判長在請求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鑑定人以書面報告方式輔助說明。同時,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有權檢閱該書面鑑定報告的內容。 舉例:在一起刑事審判中,鑑定人對於複雜的科學技術問題提供了書面報告。審判長在徵詢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認為這份報告對於理解案件有助益,因此允許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查看此報告。 2. 第二項規定允許在審判期日調查鑑定書面報告時,聲請人除了宣讀鑑定報告內容外,還可以以適當方式讓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檢閱該書面鑑定報告的內容。 舉例:在一個民事訴訟中,鑑定報告提供了對於物品的品質和價值的評估。在審判期日時,聲請人除了給出口頭的報告內容外,還提供了鑑定書面報告,讓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檢閱。 3. 第三項規定允許以利用資訊設備展示投影片簡報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鑑定報告的呈現。 舉例:在一個民事訴訟中,鑑定人使用投影片展示了對於現場勘查和證據分析的結果。根據該規定,可以使用資訊設備展示投影片或其他適當方式,以便將鑑定報告內容呈現給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
相關函釋 3 則
- 審判期日名詞
- 詰問名詞
- 鑑定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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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