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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12 條
- 1.當事人、辯護人爭執鑑定書面報告之證明力者,宜由以鑑定結果為有利證據之檢察官或辯護人聲請傳喚鑑定人於審判程序到庭說明。
- 2.對鑑定人行主詰問時,詰問之人宜注意使鑑定人得以完整、清晰、連貫之方式說明鑑定結果。
- 3.第一項情形,經當事人、辯護人同意者,亦得使鑑定人先以言詞完整解說實施鑑定之方法、鑑定過程及鑑定意見後,再由當事人、辯護人詰問其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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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2條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當事人、辯護人對於鑑定書面報告的證明力有爭議時,可以由有利於鑑定結果的檢察官或辯護人提出聲請,要求傳喚鑑定人到庭說明。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2條 2. 在對鑑定人進行主詰問時,詰問人應注意讓鑑定人能夠以完整、清楚、連貫的方式說明鑑定結果。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2條 3. 如果當事人或辯護人同意,根據第一項的情況,也可以讓鑑定人先以言詞方式完整解說實施鑑定的方法、過程和意見,然後再由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2條 以上解釋是基於問題提供的法條來進行的,請注意這些解釋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而得出的,並且保持與參考資料的相關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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