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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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2條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當事人、辯護人對於鑑定書面報告的證明力有爭議時,可以由有利於鑑定結果的檢察官或辯護人提出聲請,要求傳喚鑑定人到庭說明。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2條 2. 在對鑑定人進行主詰問時,詰問人應注意讓鑑定人能夠以完整、清楚、連貫的方式說明鑑定結果。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2條 3. 如果當事人或辯護人同意,根據第一項的情況,也可以讓鑑定人先以言詞方式完整解說實施鑑定的方法、過程和意見,然後再由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2條 以上解釋是基於問題提供的法條來進行的,請注意這些解釋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而得出的,並且保持與參考資料的相關性。
相關函釋 4 則
- 辯護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證明力名詞
- 證據名詞
- 傳喚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主詰問名詞
- 詰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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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