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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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當事人、辯護人在已經進行過鑑定的相同事項上再次提出鑑定聲請時,應具體說明其認為有重新進行鑑定的必要理由。這表示當事人或辯護人需要提供明確的理由,解釋為何認為原先的鑑定不足或不正確,需要再次進行鑑定。這是為了確保鑑定程序的正當性和可靠性。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辯護律師認為原先的鑑定結果有遺漏或錯誤的地方,他們需要提出具體的理據來支持他們的主張,例如學者專家的見解或新的證據。
相關函釋 3 則
- 辯護人名詞
- 本案名詞
- 偵查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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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