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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11 條

當事人、辯護人就已於本案偵查或審理程序中鑑定之同一事項再行聲請鑑定者,宜說明其認有重新鑑定必要之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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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當事人、辯護人在已經進行過鑑定的相同事項上再次提出鑑定聲請時,應具體說明其認為有重新進行鑑定的必要理由。這表示當事人或辯護人需要提供明確的理由,解釋為何認為原先的鑑定不足或不正確,需要再次進行鑑定。這是為了確保鑑定程序的正當性和可靠性。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辯護律師認為原先的鑑定結果有遺漏或錯誤的地方,他們需要提出具體的理據來支持他們的主張,例如學者專家的見解或新的證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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