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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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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辯護人就已於本案偵查或審理程序中鑑定之同一事項再行聲請鑑定者,宜說明其認有重新鑑定必要之具體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當事人、辯護人在已經進行過鑑定的相同事項上再次提出鑑定聲請時,應具體說明其認為有重新進行鑑定的必要理由。這表示當事人或辯護人需要提供明確的理由,解釋為何認為原先的鑑定不足或不正確,需要再次進行鑑定。這是為了確保鑑定程序的正當性和可靠性。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辯護律師認為原先的鑑定結果有遺漏或錯誤的地方,他們需要提出具體的理據來支持他們的主張,例如學者專家的見解或新的證據。

相關函釋 3

  • 辯護人名詞
  • 本案名詞
  • 偵查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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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就已於本案偵查或審理程序中鑑定之同一事項再行聲請鑑定者,宜說明其認有重新鑑定必要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