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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辯護人鑑定依據之基礎事實為不同主張,經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分別根據雙方主張之事實關係設定條件,請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說明於不同前提條件下是否影響其鑑定意見。
  2. 法院認為審判中調查之證據可能影響鑑定結果者,得依當事人、辯護人、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之請求或依職權,於詰問鑑定人前,將相關證據送交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閱覽。
  3.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依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請求訊問被告證人,並許鑑定人在場及直接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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