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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10 條
- 1.當事人、辯護人就鑑定依據之基礎事實為不同主張,經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分別根據雙方主張之事實關係設定條件,請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說明於不同前提條件下是否影響其鑑定意見。
- 2.法院認為審判中調查之證據可能影響鑑定結果者,得依當事人、辯護人、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之請求或依職權,於詰問鑑定人前,將相關證據送交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閱覽。
- 3.法院認有必要者,得依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請求訊問被告或證人,並許鑑定人在場及直接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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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0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當事人、辯護人就鑑定依據之基礎事實為不同主張,經法院認有必要時,可以根據雙方主張的事實關係設定條件,要求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說明在不同前提條件下是否會影響其鑑定意見。這意味著法院可以要求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就不同的事實前提進行解釋,以判斷其對鑑定結果是否有影響。 2. 法院認為審判中調查的證據可能會影響鑑定結果時,可以根據當事人、辯護人、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的請求或依職權,將相關證據提供給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閱覽。這意味著法院可以將可能影響鑑定結果的證據交給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閱覽,以便他們在鑑定時考慮這些證據。 3. 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根據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的請求,訊問被告或證人,並允許鑑定人在場並直接提問。這表示法院可以根據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的要求,對被告或證人進行訊問,並允許鑑定人直接提問。這有助於法院瞭解更多有關案件的細節信息,並幫助鑑定人做出更準確的鑑定結果。 以上資料參考來自「最高法院判決」,具體案例提供的資訊不足,無法提供該條款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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