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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 1.本法第十三條第十款所稱受監護宣告,指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生效者。
- 2.本法第十三條第十款所稱受輔助宣告,指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生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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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如下: 1. 本條第一款解釋了本法第十三條第十款中所提到的受監護宣告的含意。受監護宣告指的是在法院宣告後生效的情況下,對於需要受到監護的人進行宣告和保護的措施。 例如,當一個人被認定為精神障礙者,法院經過審理後作出判決,宣告該人需要受到監護,此判決生效後,該人就被視為受監護宣告的對象。 2. 本條第二款解釋了本法第十三條第十款中所提到的受輔助宣告的含意。受輔助宣告指的是在法院宣告後生效的情況下,對於需要受到輔助的人進行宣告和保護的措施。 舉個例子,當一個人由於某種原因而需要在某些法律行為中獲得輔助,法院經過審理後作出判決,宣告該人需要受到輔助,此判決生效後,該人就被視為受輔助宣告的對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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