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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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如下: 1. 本條第一款解釋了本法第十三條第十款中所提到的受監護宣告的含意。受監護宣告指的是在法院宣告後生效的情況下,對於需要受到監護的人進行宣告和保護的措施。 例如,當一個人被認定為精神障礙者,法院經過審理後作出判決,宣告該人需要受到監護,此判決生效後,該人就被視為受監護宣告的對象。 2. 本條第二款解釋了本法第十三條第十款中所提到的受輔助宣告的含意。受輔助宣告指的是在法院宣告後生效的情況下,對於需要受到輔助的人進行宣告和保護的措施。 舉個例子,當一個人由於某種原因而需要在某些法律行為中獲得輔助,法院經過審理後作出判決,宣告該人需要受到輔助,此判決生效後,該人就被視為受輔助宣告的對象。
- 第十三條第十款條文
- 監護宣告名詞
- 宣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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