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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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一款之受破產宣告,是指法院已經裁定宣告該人破產,且該人尚未經法院許可復權。參考資料來自《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具體內容如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條: - 第1項: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一款之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指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確定,且尚未經法院許可復權者。 - 第2項: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一款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指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且尚未經法院許可復權者。 這條法條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的規定,明確解釋了「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和「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的定義和條件。其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指的是法院已經裁定宣告該人破產,但該人尚未獲得法院的許可復權。而「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指的是法院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但該人尚未獲得法院的許可復權。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因無法清償債務而被法院宣告破產,但該人尚未向法院申請復權或該申請尚未被法院許可,則可認定該人符合「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的定義。另外,如果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法院已經依法開始清算某人的債務,但該人尚未向法院申請復權或該申請尚未被法院許可,則可認定該人符合「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的定義。
- 第十三條第十一款條文
- 宣告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規
- 國民法官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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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