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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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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一款之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指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確定,且尚未經法院許可復權者。
  2. 2.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一款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指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且尚未經法院許可復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一款之受破產宣告,是指法院已經裁定宣告該人破產,且該人尚未經法院許可復權。參考資料來自《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具體內容如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條: - 第1項: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一款之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指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確定,且尚未經法院許可復權者。 - 第2項: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一款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指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且尚未經法院許可復權者。 這條法條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的規定,明確解釋了「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和「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的定義和條件。其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指的是法院已經裁定宣告該人破產,但該人尚未獲得法院的許可復權。而「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指的是法院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但該人尚未獲得法院的許可復權。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因無法清償債務而被法院宣告破產,但該人尚未向法院申請復權或該申請尚未被法院許可,則可認定該人符合「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的定義。另外,如果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法院已經依法開始清算某人的債務,但該人尚未向法院申請復權或該申請尚未被法院許可,則可認定該人符合「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的定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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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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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一款之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指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確定,且尚未經法院許可復權者。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