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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指於依政黨法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以下簡稱政黨)擔任下列職務之人員: 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者。但其職務僅屬顧問性質者,不在此限。 二、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各部門、直轄市、縣(市)分支機構之正、副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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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政黨黨務工作人員的定義如下: 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的人員,但限於非顧問性質的職務。 二、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各部門、直轄市、縣(市)分支機構之正、副主管。 根據中華民國政黨法第 4 條的規定,政黨是指以中華民國國民組成的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選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而政黨法第 46 條之 1 的規定,則提到政黨法人之登記及其他事項,除人民團體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之規定。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 14 條的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同時根據人民團體法第 27 條但書第 2 款的規定,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決議應有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同意行之。 備註:在這份答案中我們對於政黨法的部分引用了中華民國法務部公布的「政黨法」以及「2021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的「人民團體法」作為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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