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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四款所稱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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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2條,該條所指的現役軍人是指依照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的軍官、士官和士兵。這個定義對於確定誰被視為現役軍人是非常重要的。根據此條例,只有使用兵役法或其他法律作為基準進行以上服役的人才被視為現役軍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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