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根據戶籍法第22條,當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進行更正登記。這意味著當戶籍登記中的個人資訊有錯誤或遺漏時,相關的戶籍機關應該負責進行更正登記,以正確反映當事人的資訊。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及案例,例如在一個案例中,原告向被告申請將其戶籍出生別「次女」之登記,更正為「長女」,但被告拒絕了這個申請。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文件能夠足夠證明原登記是錯誤的,戶籍機關應該馬上進行更正登記,而不需要經過法院的判決書。因此,被告在這個案例中怠於執行職務,侵害了原告的更正登記請求權。 所以根據戶籍法第22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該進行更正登記,並不需要申請人提供法院的判決書。
戶籍登記簿,無論何人得納費請求閱覽或交付謄本。 前項閱覽費,每次五分,謄本抄錄費,每百字一角,不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戶籍主任交付謄本。
收養他人子女為子女者,應為收養之登記。
出生及發現棄兒者,應為出生之登記。
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住址,應為住址變更之登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刪除「者」字,以簡潔用詞。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戶籍登記簿,無論何人得納費請求閱覽或交付謄本。 前項閱覽費,每次五分,謄本抄錄費,每百字一角,不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戶籍主任交付謄本。
收養他人子女為子女者,應為收養之登記。
出生及發現棄兒者,應為出生之登記。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刪除「者」字,以簡潔用詞。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