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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22戶籍更正登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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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22條,當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進行更正登記。這意味著當戶籍登記中的個人資訊有錯誤或遺漏時,相關的戶籍機關應該負責進行更正登記,以正確反映當事人的資訊。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及案例,例如在一個案例中,原告向被告申請將其戶籍出生別「次女」之登記,更正為「長女」,但被告拒絕了這個申請。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文件能夠足夠證明原登記是錯誤的,戶籍機關應該馬上進行更正登記,而不需要經過法院的判決書。因此,被告在這個案例中怠於執行職務,侵害了原告的更正登記請求權。 所以根據戶籍法第22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該進行更正登記,並不需要申請人提供法院的判決書。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5

(0201201 制定)

戶籍登記簿,無論何人得納費請求閱覽或交付謄本。   前項閱覽費,每次五分,謄本抄錄費,每百字一角,不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戶籍主任交付謄本。

(0341214 全文修正)

收養他人子女為子女者,應為收養之登記。

(0620703 全文修正)

出生及發現棄兒者,應為出生之登記。

(0860429 全文修正)

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住址,應為住址變更之登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刪除「者」字,以簡潔用詞。

(0970509 全文修正)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錯誤名詞
(0201201 制定)

戶籍登記簿,無論何人得納費請求閱覽或交付謄本。   前項閱覽費,每次五分,謄本抄錄費,每百字一角,不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戶籍主任交付謄本。

(0341214 全文修正)

收養他人子女為子女者,應為收養之登記。

(0620703 全文修正)

出生及發現棄兒者,應為出生之登記。

(08604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刪除「者」字,以簡潔用詞。

(097050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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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22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