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25 條(公有荒地之勘測及使用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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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荒地,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勘測完竣,並規定其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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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25 條規定,公有荒地應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勘測完竣,並規定其使用計畫。
Q · 公有荒地由誰負責勘測?必須做什麼?
地方地政機關勘測+規劃使用計畫
依土地法第 125 條,公有荒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負責,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勘測,並規定使用計畫。這是公有荒地後續招墾(126 條)、釋出或轉公共用途前的法定前置程序,沒做完即逕行處分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政府手上有一批地,但不是每塊地政府自己都知道在哪、有多大、能做什麼用。這條 125 條處理的就是這個問題:凡是公有的荒地(沒有經營利用的公有土地),地方政府的地政機關必須在一定期間內把它勘測清楚,而且要規劃出使用計畫。簡單說,這是公有荒地從「沒人管」變成「納入國土運用系統」的第一步。聽起來是行政事項,但它跟你的關係可能比你想的近:你家附近那塊長期沒人動的公有地,可能就是這條規定下一個等待被勘測、被規劃的對象。一旦勘測和規劃完成,後續就可能依 126 條招墾,或轉為其他公共用途,土地價值和周邊的影響會發生變化。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25 條為公有荒地行政處分前置程序條款,課予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完成勘測並訂定使用計畫之法定義務,作為公有閒置土地納入國土運用系統的第一道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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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知道我家旁邊那塊地是不是公有荒地?
去地政事務所申請謄本,看所有權人是不是國有或地方政府,再看使用狀況是否閒置。謄本上的地號、地目、面積、所有權人一清二楚。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想追問規劃進度,直接向該土地所在地的地政局(處)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引用本條要求他們提供勘測進度和使用計畫。
Q2「一定期間」到底是多久?
本條沒有明訂具體日數,是所謂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實務上由各地地政機關依土地狀況自行訂定內部作業期限,通常在幾個月到幾年不等,大面積或偏遠地區可能更久。內行人提示:如果遲遲沒進度,可以透過監察院、地方議會質詢或向上級機關陳情,迫使主管機關說明進度。
Q3土地法第 125 條規定什麼?
課予地方地政機關對公有荒地的勘測義務與使用計畫訂定義務,是公有荒地後續處分的法定前置程序,沒做完就處分構成程序瑕疵。
Q4什麼是公有荒地?
已登記為國有或地方政府所有、但目前沒有實際經營利用之土地。所有權清楚但處於閒置狀態,與「沒人登記的野地」不同。
Q5「使用計畫」具體包含哪些內容?
用途分配(農墾、公共設施、釋出)、開發強度、時程規劃、配套措施(道路、水利、環境保護)等項目,由地政機關依個案內容彈性決定。
Q6什麼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法條使用「相當期間」「一定期間」等未明訂具體標準之概念,由主管機關依個案合理裁量。本條「一定期間」即屬此類。
Q7怎麼查詢家附近公有荒地的勘測進度?
向該地所在的地政局(處)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引用土地法 125 條要求提供勘測進度與使用計畫文件,地方民代質詢也可作為加速管道。
Q8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多少錢?
申請費用很低(多數縣市每件 100 元以內),影印工本費依頁數計算(每頁 2-5 元),整體成本通常低於 500 元。
Q9怎麼證明地政機關拖延勘測?
比對該土地實際閒置年數與其他類似公有地的處置進度,蒐集地政機關歷年函覆內容,並請地方民代調閱內部期程文件作為證據。
Q10公有荒地公告處分前要走什麼程序?
依本條完成勘測+使用計畫 → 公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 視情況辦理公聽會 → 依 126 條招墾或其他法定程序處分。
Q11公有荒地 vs 國有閒置地差在哪?
公有荒地包含國有與地方政府所有的閒置土地(範圍較廣);國有閒置地僅指中央政府機關名下未利用之土地(範圍較窄)。本條規範範圍涵蓋兩者。
Q12土地法 125 vs 國土計畫法差在哪?
土地法 125 是針對個別公有荒地的勘測與使用計畫;國土計畫法是全國性、區域性的國土使用總體規劃。前者執行端、後者頂層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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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荒地相關概念對照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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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190614 制定)
聲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標的為關於數宗土地之權利時,聲請書內應記明其各宗土地權利之標示。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有荒地,應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勘測完竣,並規定其使用計劃。
(0890106 修正)
公有荒地,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勘測完竣,並規定其使用計畫。
立法理由為符合法律用語,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聲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標的為關於數宗土地之權利時,聲請書內應記明其各宗土地權利之標示。
公有荒地,應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勘測完竣,並規定其使用計劃。
為符合法律用語,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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