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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26 條(公有荒地之招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有荒地適合耕地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規定墾地單位,定期招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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