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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土地法126公有荒地之招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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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荒地適合耕地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規定墾地單位,定期招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土地法第 126 條,適合耕地使用的公有荒地,由地方政府會同農林機關劃定墾區並定期招墾。

Q · 公有荒地怎麼變成有人耕的農地?

依土地法 126 條招墾程序釋出

依土地法第 126 條,適合耕地使用的公有荒地(政府保留使用者除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規定每單位墾地面積,並定期對外公告招墾。此為戰後台灣公有荒地分配的法定程序,今雖罕用但制度仍存續。

白話解讀

當公有荒地被勘測清楚、並且被判定「這塊地可以當耕地」之後,政府不是自己下田耕,而是找民間人來墾。這條 126 條說的就是招墾制度的啟動程序:地政機關會會同農林主管機關,先劃出墾區、規定每個墾地單位有多大,然後定期對外公告招墾。這套制度可以追溯到戰後台灣的農地政策,當時百廢待舉、糧食不足,政府透過招墾把大量閒置農地釋出給農民耕作,是台灣戰後農業復甦的重要工具之一。即使到了今天,招墾制度仍然存在,雖然頻率遠不如當年。你可能沒想過:台灣的某些農地使用歷史,可以一路追溯到這條法律下的招墾公告。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26 條為公有荒地招墾制度之啟動條款,規範三項法定動作:劃定墾區、規定墾地單位、定期招墾,並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共同辦理,主管權限不得單獨行使。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現在還有招墾嗎?還是完全變成歷史?

法律上仍有,實務上極少見。戰後黃金期(民國 40-60 年代)大量公有荒地透過招墾程序釋出,奠定了台灣農業基礎。現在公有地活化多改走標租、設定地上權或標售,但招墾制度未廢。內行人提示:如果對偏遠地區的公有荒地有興趣,可以向該地地政機關詢問是否有規劃招墾,問到的機會低但不是零。

Q2承墾和租地耕作有什麼不同?

承墾是依本條法定程序取得墾地,墾成後依後續條文有取得所有權的可能性(例如土地法第 129 條等規定)。租地耕作則是一般契約關係。法律效果完全不同,承墾人的地位更強,有機會從「使用權」升級為「所有權」。內行人提示:這也是為什麼招墾公告通常競爭激烈,因為墾成後有機會變成自己的地,不是白幹。

Q3公有荒地招墾是什麼?

政府將適合耕地的公有荒地劃區、規定單位面積後對外公告,由民間申請承墾,是戰後台灣農地分配的法定路徑。

Q4招墾跟標售公有土地差在哪?

招墾是政府提供荒地、由人民付出開墾勞力換取所有權;標售是一次給付價金即取得所有權。前者門檻在勞力與時間,後者在資金。

Q5政府保留使用者是什麼意思?

政府為未來公共目的(建設、環保、國土安全)預留之公有荒地,不進入招墾範圍。是本條的重要彈性條款。

Q6墾地單位是什麼?

由地政機關規定每位承墾人可承墾的土地面積上限單位,避免土地過度集中於少數人。

Q7怎麼申請承墾公有荒地?

等地方政府公告招墾 → 確認公告內容完整 → 確認自身資格符合土地法 128 條 → 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 → 獲准後依後續條文限期墾殖。

Q8招墾公告期間多久?

本條未明文,由地方政府依各地實際狀況於公告中載明。實務上多為 30 至 90 天,須現場詳查公告內容。

Q9承墾人怎麼證明資格?

依土地法 128 條須為中華民國人民,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若公告加註當地農民、青年農民等優先資格,需準備對應證明(戶籍、農保證明等)。

Q10承墾後多久要墾成?

依土地法 130 條限期完成墾殖,逾期未墾竣依 132 條處置。具體期限由地政機關於核准承墾時定之。

Q11招墾 vs 國有財產法處分差在哪?

本條為土地法特別規定,僅適用於公有荒地中適合耕地使用者;國有財產法 46 條為一般規定,適用於非公用國有不動產。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

Q12招墾 vs 設定地上權差在哪?

招墾終局可依 129 條取得所有權;設定地上權僅取得有期限的物權,期滿消滅。前者是「升級為所有權」路徑,後者是「使用期限內物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法律依據
終局結果
對價
適用範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有財産法 + 国有財産特別措置法(戦後開拓事業)
韓國국유재산법 + 농지법 第34條(개간허가)
中國土地管理法 第41條 + 农村土地承包法(荒地承包)
德國Reichssiedlungsgesetz(已廢止,現由各邦土地利用法替代)
法國Code rural et de la pêche maritime, articles L.125-1 et suivants(terres en friche)
美國Homestead Act of 1862(廢止於 1976,Federal Land Policy and Management Act 取代)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614 制定)

債權一部之讓與或代位清償,供其擔保部分之抵押權因而為移轉登記時,聲請書內應記明其所讓與或代位清償之債權額。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有荒地適合耕作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規定墾地單位,定期招墾。

(0890106 修正)

公有荒地適合耕地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規定墾地單位,定期招墾。

立法理由為符合法律用語,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0190614 制定)

債權一部之讓與或代位清償,供其擔保部分之抵押權因而為移轉登記時,聲請書內應記明其所讓與或代位清償之債權額。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有荒地適合耕作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規定墾地單位,定期招墾。

(0890106 修正)

為符合法律用語,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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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126 條規定:「公有荒地適合耕地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1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1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