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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27 條(私有荒地收買後之再招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有荒地,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八十九條照價收買者,應於興辦水利改良土壤後,再行招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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