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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法 第 128 條(承墾人之資格)

公有荒地之承墾人,以中華民國人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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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28 條規定,公有荒地承墾人以中華民國人民為限,外籍配偶與永居者皆不得申請。

Q · 外籍配偶能不能跟本國配偶一起申請承墾公有荒地?

依土地法第 128 條,公有荒地承墾人「以中華民國人民為限」。外籍配偶即使持有永久居留證、和本國配偶共同生活、實際參與耕作,在法律文件上仍不得列名為承墾人。唯一通關方法是先完成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實務上家庭規劃時,會由本國籍配偶單獨申請,再透過夫妻財產制處理婚後權利義務。

白話解讀

台灣的土地市場表面上對外國資金很開放,但有一類土地,連台灣人的外籍配偶都碰不到:公有荒地。128 條寫得很乾脆,公有荒地的承墾人「以中華民國人民為限」。這不是國籍差別待遇的模糊表述,是一道寫進法條的明確身份牆。外國公司、外籍投資人、外籍配偶、甚至取得永久居留權的人,全部擋在門外。唯一通關的方法是先完成歸化。這條規定看起來小眾,但放在近年討論外資農業、外籍農工、跨國農業科技合作的脈絡裡,它是很多合作案走到最後才發現的隱形炸彈:你的外籍合夥人就算出了所有錢,他的名字一個字都不能出現在承墾證書上。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28 條為公有荒地承墾資格的身份門檻規範,明訂承墾人「以中華民國人民為限」,將外國人、外籍配偶、持永久居留證者、歸化程序中之人全部排除於申請資格之外,是台灣土地法制中少數採絕對國籍限定的條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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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外籍配偶,可以跟太太一起申請公有荒地承墾嗎?

不行。土地法 128 條明確限定承墾人必須是中華民國人民。你的太太可以單獨申請,你在法律文件上無法列名。實務上你可以協助耕作,但權利義務關係落在你太太身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在歸化程序中,建議等完成歸化取得國籍證明後再一起規劃土地事務,可以避免日後權利重新分配的麻煩。

Q2外籍公司可以透過本國籍人頭去申請嗎?

法律上當然不允許借名登記規避資格限制,實務上這屬於脫法行為,一旦被查出,承墾證書會被撤銷,而且借名人和背後金主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內行人提示:正當做法是先透過合法管道讓外籍資金投入本國籍經營者的農業公司,讓本國籍經營者用自己的名義申請承墾,這是合法的商業結構,只是承墾人的法律責任實際上就由這位本國人承擔。

Q3土地法 128 條是什麼?

規範公有荒地承墾人資格的身份門檻,限定中華民國人民才能申請,是台灣土地法少數採絕對國籍限定的條文之一。

Q4公有荒地承墾人資格是什麼?

依本條僅限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外籍配偶、永居者、歸化程序中之人皆不符。承辦人員審查時只認國籍證明文件。

Q5公有荒地是什麼意思?

依土地法第 125 條,由主管機關勘測屬國有、省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且尚未開發利用之土地。

Q6為什麼公有荒地承墾要限定中華民國人民?

立法當時(1930-1946)基於糧食安全與國土主權保留考量,將公有土地直接掌握在本國人手中,是國家戰略性土地保留設計。

Q7外籍配偶家庭怎麼申請承墾公有荒地?

由本國籍配偶單獨備齊國籍證明、申請書、開墾計畫書遞件。外籍配偶名字不得列於承墾人欄位,婚後權益透過夫妻財產制處理。

Q8承墾公有荒地要準備什麼文件?

身分證、戶籍謄本(國籍證明)、申請書、開墾計畫書、財力證明。歸化者另須附歸化證書。

Q9申請承墾被駁回怎麼救濟?

於收到處分書 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14 條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不服可再提起行政訴訟。

Q10外資怎麼合法投資台灣農業繞過 128 條?

外資投入本國籍經營者持有的農業公司是合法的,但承墾申請仍需以該本國籍經營者個人名義提出,外資不能直接列名承墾人。

Q11土地法 128 vs 17 條哪個範圍廣?

17 條限制範圍是私有土地中的林地、漁地等特殊類別;128 條限制範圍是所有公有荒地。兩條保護法益不同:17 條保安全敏感土地、128 條保公有財產主權。

Q12永久居留證 vs 國籍證明哪個能申請承墾?

只有國籍證明能。永居證給的是居留權不是國籍,128 條要的恰好是國籍。承辦人員退件理由欄會直接寫「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農地法第 3 条(農地取得時主管機關許可)+ 国土利用計画法(外國人取得監督新制 2021)
🇰🇷 韓國외국인토지법 제4-7조(外國人土地取得申報與許可制)
🇨🇳 中國土地管理法 第 9 條(城市土地屬國家所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以本集體成員為限)
🇩🇪 德國Grundstücksverkehrsgesetz § 2(農地取得需主管機關同意)
🇫🇷 法國Code rural et de la pêche maritime L143-1 et seq.(SAFER 監督農地交易與優先購買權)
🇺🇸 美國Agricultural Foreign Investment Disclosure Act 1978(聯邦申報)+ 各州法(Iowa Code Ch. 9I 等禁止外國法人取得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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