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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法 第 124 條(永佃權條文準用)

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各規定,於有永佃權之土地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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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24 條將耕地租用第 107-113、121 條準用到永佃權,提供舊永佃權人地租上限、歉收減租、優先承買等保護。

Q · 永佃權人能不能主張歉收減租?

依土地法第 124 條,第 107 條至第 113 條及第 121 條規定準用於永佃權土地。其中第 123 條的歉收減租規定也在準用範圍內,永佃權人遇天災歉收時可向土地所有人請求減免地租。多數舊永佃權人不知道這項保護存在,導致長期支付不合理地租。

白話解讀

有一個法律制度已經進了歷史博物館,但它還活在這條條文裡。那個制度叫「永佃權」:過去承租人只要支付永久性的地租,就可以在別人的土地上耕作一輩子,還可以傳給子孫。這條 124 條做的是把土地法第 107 到 113 條(耕地租用的保護規定)和第 121 條的規定,準用到永佃權關係上。但民法物權編在 2010 年已經廢除了永佃權制度,改為「農育權」。新的永佃權不能再設定,只有 2010 年以前已經存在的永佃權才繼續有效。換句話說,你現在看到的這條,主要是為了保護那些還沒消滅的舊永佃權人。如果你家族土地上有人主張「我有永佃權」,這條是他向你要租金減免、災害減租保護的法律入口。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24 條為永佃權的準用條款,將耕地租用章下第 107 至 113 條及第 121 條的承租人保護規定,全套適用到永佃權法律關係。涵蓋優先承買權、轉租禁止、契約擬制、地租上限、預收禁止、終止限制、特別改良權、附屬物使用報酬限制等保護機制,是 1946 年全文修正後確立的耕作者保護總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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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永佃權不是廢掉了嗎?為什麼這條還在?

廢的是民法裡新設永佃權的可能性(2010 年修正民法物權編),但已經設定的永佃權繼續有效到自然消滅。土地法這條是準用規定,針對仍存續的永佃權提供保護,所以沒有跟著刪除。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買農地,一定要看謄本上有沒有永佃權登記,這個負擔會跟著土地走,買了就接下來。

Q2永佃權跟耕地三七五減租差在哪裡?

永佃權是物權(永久、可繼承、可登記),三七五減租是債權(契約、有期限、主要保護戰後農民)。三七五減租條例至今仍有效,永佃權則是 2010 年停止新設。內行人提示:兩者都是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工具,但法律性質完全不同,實務上遇到的比例以三七五減租遠多於永佃權。

Q3永佃權是什麼?

支付地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耕作的物權,2010 年民法修正後停止新設,既存登記繼續有效。土地法 124 條為其保護準用條款。

Q4土地法第 124 條準用哪些條文?

準用土地法第 107 至 113 條及第 121 條,涵蓋優先承買、轉租禁止、地租上限、預收禁止、契約擬制、終止限制、特別改良權、附屬物使用報酬等八項保護。

Q5什麼叫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法條全部內容;準用是將某法條的精神或技術性規定套用到性質類似但本質不同的法律關係,因此可能有部分調整。

Q6他項權利欄是什麼?

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所有權以外權利的欄位,包含地上權、抵押權、永佃權、農育權等。永佃權登記就會出現在這欄。

Q7怎麼知道我家土地有沒有永佃權?

向地政事務所或線上(geo.land.moi.gov.tw)申請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欄會顯示永佃權登記資訊。

Q8永佃權人怎麼主張歉收減租?

依本條準用土地法 123 條,準備天災證明(氣象局、農會),書面通知地主要求減免,地主拒絕可進業佃爭議調處。

Q9永佃權地租上限多少?

依本條準用土地法 110 條,地租不得超過耕地正產物收穫總量千分之 375(即 37.5%)。超過部分可主張返還。

Q10永佃權登記怎麼塗銷?

永佃權人拋棄需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攜帶身分證、印鑑證明、權利書狀;地主主張消滅須有法定事由 + 民事訴訟確認。

Q11永佃權 vs 農育權差在哪?

永佃權永久 + 2010 年停設 + 適用本條準用保護;農育權有期限(最長 20 年)+ 民法 850-1 獨立規範 + 內容可契約約定。

Q12永佃權 vs 耕地三七五減租差在哪?

永佃權是物權(永久、可繼承登記),三七五減租是債權(契約有期限)。兩者保護內容類似但法律性質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永佃權_本條準用農育權_民法850-1三七五減租_耕地租用
存續期間永久(除非有法定消滅事由)最長 20 年,可續訂依契約有期限,最短 6 年
新設可能性2010-08-03 後不得新設可新設可新設
法律性質物權(用益物權)物權(用益物權)債權(租賃契約)
地租上限正產物千分之 375(準用土地法 110)契約約定,無法定上限正產物千分之 375
優先承買權有(準用土地法 107)民法未明定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15)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270条以下(永小作権、2003年改正前の旧法)
🇰🇷 韓國민법 제303조 이하 (영소작권, 1958년 폐지)
🇨🇳 中國民法典第339条(土地經營權)+ 1929年中華民國民法物權編永佃權歷史制度
🇩🇪 德國Erbbaurechtsgesetz (ErbbauRG) § 1 - Erbbaurecht(傳承自普魯士 1919 年 Erbbaurechtsverordnung)
🇫🇷 法國Code rural et de la pêche maritime L451-1 - Bail emphytéotique(傳承自 1902 年法律)
🇺🇸 美國Long-term ground lease(普通法無「永久」概念,最長一般 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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