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華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之機構與人員在同一時期內保有免稅進口車輛數量依左列之規定。 一、公用汽車 (一) 大使館以三輛為限,公使館以二輛為限;但外交官銜名錄上列明無館員者以一輛為限;如其館員人數超過十五人者;其限額得申請外交部酌情調整。 (二) 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均以一輛為限。 (三)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機構,其公用車之數量,應在來華時報請外交部核定之;但因業務範圍擴充或縮小,得由外交部酌情調整。 二、公用機器腳踏車 (一) 使領館以二輛為限。但外交官銜名錄上列明無館員者,以一輛為限,如其館員人數超過十五人者,其限額得申請外交部酌情調整。 (二) 其他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之機構,如無特別規定或特許時,均以一輛為限。 三、自用車輛 在華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之人員,除大使,公使、參事 (含總領事) 、正武官及相當階級之分署辦公之單位主管 (限名列外交官銜名錄者) 並有眷屬隨在任所者,每戶以二輛為限外,其餘人員,每戶以一輛為限。
根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在華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的機構與人員可以根據以下規定保有免稅進口車輛的數量: 1. 公用汽車: - 大使館限制為三輛,公使館限制為二輛。但若外交官銜名錄上列明該館無館員,則限制為一輛。若該館員人數超過十五人,限額可以向外交部申請調整。 - 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限制為一輛。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說的其他機構,其公用車的數量應該在來華時向外交部報請核定。若因業務範圍擴充或縮小,可以向外交部申請調整。 2. 公用機器腳踏車: - 使領館限制為二輛。但若外交官銜名錄上列明該館無館員,則限制為一輛。若該館員人數超過十五人,限額可以向外交部申請調整。 - 其他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的機構,如果沒有特別規定或特許,限制為一輛。 3. 自用車輛: - 在華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的人員,除了大使、公使、參事(包括總領事)、正武官及相當階級之分署辦公之單位主管(限名列外交官銜名錄者)和其隨行眷屬,每戶限制為兩輛。其他人員,每戶限制為一輛。 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外交機構與人員在華的合法使用車輛的數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