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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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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之免稅進口,應於事前依規定填具申請表件,經由所屬機構申請受理機關轉海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8條,對於車輛的免稅進口,需要事先填寫申請表並通過所屬機構的申請受理機關進行核轉,然後由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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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車輛之免稅進口,應於事前依規定填具申請表件,經由所屬機構申請受理機關核轉海關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