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運單位之托運人員,應於駐站運輸軍官填發車 (運) 照及簽證鐵運卡時,填具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及蓋章,再由駐站運輸軍官簽章證明後,交由火車站簽收。
根據上述條文的描述,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45條規定,申運單位的托運人員在取得鐵運卡和運照時,必須填寫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並加蓋印章,然後由駐站運輸軍官簽章證明,最後交給火車站簽收。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軍事運輸的正確支付和記錄,並提供必要的文件來驗證付款和運輸的合法性。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108年04月2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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