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之一、依第六點應另立卷宗號數之追加或反請求事件,分由同一股辦理者,分案時得依件數折同字類事件一件;折抵案件以一般輪次之新案為之。但法院就事件之折抵另有決定者,從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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