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陸、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陸、附則
四十一、其他聲請、聲明、囑託或發回、發交更審事件,準用第十七點至第四十點之規定,於全部得報結時,始報結之。
四十二、家事事件因分案錯誤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第十七點至第四十一點,或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之規定報結者,經報明院長或其指定人核可後,准報「他結」。
四十一、其他聲請、聲明、囑託或發回、發交更審事件,準用第十七點至第四十點之規定,於全部得報結時,始報結之。
四十二、家事事件因分案錯誤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第十七點至第四十一點,或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之規定報結者,經報明院長或其指定人核可後,准報「他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