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丙、家事履行勸告事件及家事強制執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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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家事履行勸告事件及家事強制執行事件
第 38 條
三十八、家事履行勸告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已依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完畢。 (二)撤回聲請之全部。 (三)子女死亡:命交付或會面交往之子女,於程序終結前已死亡。(四)債務人已依執行名義清償全部或一部,或履行全部或一部之義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裁定駁回聲請: 1.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不可補正或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 2.執行名義所定履行期間尚未屆至或條件尚未成就。 3.有妨礙強制執行之虞。 4.債務人死亡。 5.因債務人受監護宣告、遭遇重大事故、行蹤不明、長居國外或有其他礙難進行勸告之情形。 6.債權人與債務人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
第 39 條
三十九、暫時處分執行之報結,應依暫時處分之內容,分別適用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之規定報結之。
第 40 條
四十、少年及家事法院受託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助辦理之交付未成年子女或子女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四)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自受理時起逾四個月。但經執行債權人(以下稱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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