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肆、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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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分案
第 16 條
十六、家事事件之分案,應依事件種類,按法官配案輪次表之次序為之。下列情形,得按收案順序分案: (一)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 (二)家事事件之「更」字事件。 (三)家事履行勸告事件。 (四)應合併審理或由原承辦法官辦理之事件。 (五)經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事件。 輪次表法官配案次序之排列,以製作輪次表之法官輸入亂數鍵值,由電腦隨機抓取股別,並列印之。
第 16-1 條
十六之一、依第六點應另立卷宗號數之追加或反請求事件,分由同一股辦理者,分案時得依件數折同字類事件一件;折抵案件以一般輪次之新案為之。但法院就事件之折抵另有決定者,從其決定。
第 16-2 條
十六之二、承辦股對於已配受之家事事件,依法令或法院事務分配規定,移由他股辦理者,分案時,承辦股、他股得各依移出、移入件數補分、折抵同字類事件一件;折抵案件以一般輪次之新案為之。但法院就事件之補分、折抵另有決定者,從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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