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貳、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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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編號
第 2 條
二、家事事件繫屬於法院時,應即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並按年度、事件種類及繫屬次序,分別編號;事件於分案以後之年度終結者,仍用原卷宗號數。
第 3 條
三、家事事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家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之事件,並於其字別前加上「司」字。
第 4 條
四、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應於其案號字別「更」字下,加發回次數之數字;同一字別不分更審次數,統一序號。
第 5 條
五、家事事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家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外有使用其他字樣之必要時,應先報司法院核備;於核備前,仍應就上述對照表所列字別選擇較適當者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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