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之二、承辦股對於已配受之家事事件,依法令或法院事務分配規定,移由他股辦理者,分案時,承辦股、他股得各依移出、移入件數補分、折抵同字類事件一件;折抵案件以一般輪次之新案為之。但法院就事件之補分、折抵另有決定者,從其決定。
十六之二、承辦股對於已配受之家事事件,依法令或法院事務分配規定,移由他股辦理者,分案時,承辦股、他股得各依移出、移入件數補分、折抵同字類事件一件;折抵案件以一般輪次之新案為之。但法院就事件之補分、折抵另有決定者,從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