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3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之一、家事提審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法院認聲請提審無理由,經裁定駁回聲請。 (二)法院經訊問被逮捕、拘禁人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而裁定釋放。 (三)發提審票之法院,已將提審票正本連同提審卷宗併送應解交之法院。 (四)撤回聲請:聲請提審經聲請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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