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4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之一、家事調查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家事調查事件,家事調查官製作完成調查報告,已送閱。但囑託他法院調查時,應於他法院辦畢函復。 (二)履行勸告事件,家事調查官製作完成調查報告,已送閱。但囑託他法院調查時,應於他法院辦畢函復。 (三)受他法院囑託調查之家事事件或履行勸告事件,已函復他法院。 (四)協助連結或轉介社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或其他必要之協調措施,已辦理完竣並送閱。